離婚協議管轄法院如何選擇

導讀:
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通過上文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離婚協議管轄法院如何選擇”的相關知識,我們可以知道一般離婚協議管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遇特殊情況特殊處理。那么離婚協議管轄法院如何選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通過上文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離婚協議管轄法院如何選擇”的相關知識,我們可以知道一般離婚協議管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遇特殊情況特殊處理。關于離婚協議管轄法院如何選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所以說:離婚案件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案件的管轄是指法院受理第一審離婚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以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經常居住地來確定案件的一審管轄,離婚案件是基層法院受理的較多的案件類型之一。
4、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5、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二、法院離婚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起訴離婚理由不充分。這是現實中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時遇到最多的一種情形。很多當事人甚至律師在書寫起訴狀時為了簡潔,三言兩語,籠統的一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無法共同生活”,沒有或者無法提供證據,也沒有說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現狀。
2、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亦無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破裂。與第二種情形相比,這種情形下,當事人起訴時以及庭審中所作的工作是完備的,但是,沒有法定離婚理由,又沒有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3、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堅決要求離婚。出現這種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態度的轉變造出的后果。因為,很多當事人在開庭的時候變得猶豫不決,這種由于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據。
4、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出現這種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態度的轉變造出的后果。因為,很多當事人在開庭的時候變得猶豫不決,這種由于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據。
5、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這里的例外規定很模糊,現實中,很少有立案庭的法官會考慮。
6、大多數初次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法實踐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離婚,多數情形下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除非具備法定離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些時候,雖然當事人提供了相關證據,法官為了省事,依然判決不準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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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