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有哪些?

導讀: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這一規(guī)定中未使用協議離婚一詞,但卻規(guī)定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而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guī)定辦理婚姻登記。省、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設置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并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那么負責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這一規(guī)定中未使用協議離婚一詞,但卻規(guī)定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而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guī)定辦理婚姻登記。省、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設置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并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關于負責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這一規(guī)定中未使用協議離婚一詞,但卻規(guī)定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1、程序簡易、便捷。2、離婚協議易于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訴訟,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而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第五條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qū)域劃分。
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xiāng)(鎮(zhèn))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三)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qū)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
辦理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等特別區(qū)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guī)定辦理婚姻登記。
第六條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婚姻登記處。
省、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設置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并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省、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設置的婚姻登記處分別稱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婚姻登記處,××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
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