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要求隨母生活 法院支持變更撫養

導讀:
原隨父生活的七歲女孩要求隨母生活,近日,南匯區法院從有利于女孩今后的成長教育出發,判決變更撫養關系,女孩隨母親共同生活,父親負擔每月撫育費300元至18周歲止。原告陸某與吳某于2001年10月31日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女兒小婧隨父親吳某共同生活,由母親陸某每月負擔250元生活費及醫療費、教育費的一半。去年6月起,女兒小婧來到母親處,一起共同生活至今。今年4月,陸某訴至法院要求將女兒由吳某撫養變更為由自己撫養,由吳某每月支付女兒撫育費300元至18周歲止。那么女兒要求隨母生活 法院支持變更撫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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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隨父生活的七歲女孩要求隨母生活,近日,南匯區法院從有利于女孩今后的成長教育出發,判決變更撫養關系,女孩隨母親共同生活,父親負擔每月撫育費300元至18周歲止。
原告陸某與吳某于2001年10月31日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女兒小婧隨父親吳某共同生活,由母親陸某每月負擔250元生活費及醫療費、教育費的一半。去年6月起,女兒小婧來到母親處,一起共同生活至今。今年4月,陸某訴至法院要求將女兒由吳某撫養變更為由自己撫養,由吳某每月支付女兒撫育費300元至18周歲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