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扶養關系糾紛辦案指引

導讀:
)一、案由解釋變更扶養關系糾紛。夫妻之間扶養的特點:1、夫妻扶養義務是基于夫妻人身關系而產生,始于結婚,終于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夫妻相互扶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法定義務,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間共同生活的維持,是婚姻關系的必然要求。但夫妻互相扶養是法定的義務,無論夫妻就財產的問題作出何約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養義務。要求給付扶養費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養”時,才能行使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請求權,同時,對方還必須具有扶養能力。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那么變更扶養關系糾紛辦案指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案由解釋變更扶養關系糾紛。夫妻之間扶養的特點:1、夫妻扶養義務是基于夫妻人身關系而產生,始于結婚,終于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夫妻相互扶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法定義務,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間共同生活的維持,是婚姻關系的必然要求。但夫妻互相扶養是法定的義務,無論夫妻就財產的問題作出何約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養義務。要求給付扶養費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養”時,才能行使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請求權,同時,對方還必須具有扶養能力。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關于變更扶養關系糾紛辦案指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說明:本案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討論通過,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規定的新案由。)
一、案由解釋
變更扶養關系糾紛(案由序號19-2)。
法律意義上的扶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扶養泛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的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照顧的權利義務關系,它包括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同輩親屬之間的“扶養”,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狹義的扶養,是指同輩親屬之間經濟供養、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刑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范中的扶養屬于廣義的扶養,而《婚姻法》對“撫養”、“扶養”、“贍養”分別加以規定,其所規定的“扶養”是狹義的扶養,本文所稱的“扶養”是狹義的扶養,即夫妻間的扶養和兄弟姐妹間的扶養義務。
二、實戰策略
(一)、夫妻之間的扶養關系。
夫妻之間的扶養關系,是指夫妻之間互相扶助、互相供養的權利義務關系。
歷史上,夫妻地位不平等,丈夫是家庭的主導者,妻子實際上是其丈夫的附屬品。本世紀二三十年代以來,隨著科技革命的迅速發展,婦女在經濟上逐漸獲得獨立,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了急劇的變化,在婚姻家庭立法上進行了全面調整,以夫妻權利地位平等取代了過去民法上維護夫權的規定,同時規定了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我國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確定了男女權利平等為婚姻法的基本原則。1980年婚姻法在第14條中規定了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現行婚姻法完全保留了該規定。
夫妻之間扶養的特點:
1、夫妻扶養義務是基于夫妻人身關系而產生,始于結婚,終于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
夫妻相互扶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法定義務,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間共同生活的維持,是婚姻關系的必然要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分居,如一方生活困難,也有要求另一方給予扶養費的權利。而且夫妻互相扶養的義務,也不因對方的過錯而免除。離婚后,原夫妻雙方就不再負擔互相扶養的義務。如果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2、夫妻扶養義務是相互的,互相扶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丈夫有扶養其妻子的義務,妻子也有扶養其丈夫的義務;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領對方扶養的權利。
3、扶養的內容包括夫妻在經濟上的相互供養與生活上的相互扶助。
夫妻相互之間有義務在經濟上供養對方,在生活上扶助對方,生活上的扶助包括情感上的慰藉、精神上的安慰、家務的代理和分擔及生活中的關心和體貼。
4、配偶先于子女盡扶養義務。
夫妻間相互扶養應先與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另一方不得以應由子女贍養為由而拒絕,夫妻之間確實無力相互扶養,才能由子女來盡贍養的義務。
5、夫妻約定財產制不能免除法定的扶養義務。
夫妻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歸屬、占有、使用、處分、收益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等事項,并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的適用度。但夫妻互相扶養是法定的義務,無論夫妻就財產的問題作出何約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養義務。
6、夫妻扶養是有條件的。
夫妻扶養義務以一方需要扶養和另一方有能力扶養為限。要求給付扶養費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養”時,才能行使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請求權,同時,對方還必須具有扶養能力。因為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產生的,它不同于其他債權債務關系是因一定的事實產生或消滅,債權人主張權利完全可以不受債務人有無履行能力的條件限制。
7、夫妻扶養為法定義務。
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應當付給扶養費的一方拒絕付給的,需要扶養的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獲得扶養費。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有扶養義務的配偶拒絕扶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兄弟姐妹間扶養關系。
我國1950年《婚姻法》沒有對兄弟姐妹間的扶養關系作出規定,但在實際生活中,兄、姐扶養教育弟、妹是常見現象。1980年《婚姻法》第23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使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的扶養成為一項法定義務。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作出解釋:“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喪失勞動能力、孤獨無依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根此,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與喪失勞動能力、孤獨無依的兄、姐間也產生了有條件的扶養義務,現行婚姻法吸收該內容:“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1、負有扶養義務的兄弟姐妹的范圍 。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法律對兄弟姐妹間扶養義務的規定,主要是從同胞兄弟姐妹之間的關系來確定的,對于半血緣的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以及沒有血緣關系的養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間也將產生扶養與被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
2、兄弟姐妹形成扶養義務的條件。
2)、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
1)、兄、姐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
2)、兄、姐沒有第一順序的扶養義務人,或第一順序的扶養義務人沒有扶養能力。
(三)扶養關系的變更。
我國法律沒有對扶養的變更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從有關規定的精神看,可以發生如下變更:
1、扶養關系人的變更
在扶養關系中,如果只有一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如夫妻,則不存在扶養人的變更問題。而當扶養關系人有數人,扶養義務人或扶養權利人有一定的順序時,便會出現扶養關系人的變更。
我國法律沒有對扶養關系人的變更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從有關規定的精神看,可以發生扶養關系人的變更:如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要是兄、姐原先有負擔能力后失去了有負擔能力;反之,原先無負擔能力后有了負擔能力,等等,即可以發生扶養關系人的變更。
2、扶養費的變更。
扶養的費的多少受義務人的經濟狀況和權利人實際需要的影響。
一般認為,扶養的標準是扶養人應保證被扶養人的生活必需的費用,如衣食住所需的費用、接受教育的費用、醫療護理費用等。(詳見撫養費糾紛一節)
3、扶養方式的變更
扶養方式指扶養人扶養被扶養人的形式。關于扶養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共同生活扶養,即扶養人與被扶養人同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實現扶養。通常情形下,夫妻相互扶養是在共同生活中實現的。二是按期給養的方式。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扶養人應定期支付扶養費、探視被扶養人,提供體力上的扶助,給予精神上的慰藉等。
當原先確定扶養方式的具體情形發生變化后,扶養方式也相應變化。例如,作為扶養人的丈夫要出國工作一定的時間,妻子無法同行,那么,共同生活方式將變更為按期給養的方式。但扶養方式的變更一般不改變扶養義務。
(四)、變更扶養關系糾紛案件應提供的證據。
3、原調解書、判決書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4、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20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29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16條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姊扶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姊有扶養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