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糾紛管轄法院是哪里

導讀:
遺贈撫養協議案件,涉及房屋等財產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遺贈扶養協議糾紛如何處理市民李某妻子早逝,育有一子,定居國外。2009年8月,李某收留了流浪青年陳某,并在居委會工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和陳某簽訂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本案涉及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問題。遺贈扶養協議自簽訂時生效,如撤銷、變更遺贈扶養協議,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遺贈扶養協議中有關遺贈的內容,只能在受扶養人死后發生效力。那么遺贈扶養協議糾紛管轄法院是哪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遺贈撫養協議案件,涉及房屋等財產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遺贈扶養協議糾紛如何處理市民李某妻子早逝,育有一子,定居國外。2009年8月,李某收留了流浪青年陳某,并在居委會工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和陳某簽訂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本案涉及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問題。遺贈扶養協議自簽訂時生效,如撤銷、變更遺贈扶養協議,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遺贈扶養協議中有關遺贈的內容,只能在受扶養人死后發生效力。關于遺贈扶養協議糾紛管轄法院是哪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遺贈撫養協議案件,涉及房屋等財產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遺贈扶養協議糾紛如何處理
市民李某妻子早逝,育有一子,定居國外。隨著年歲增加,李某希望身邊有人照顧的想法越加強烈。2009年8月,李某收留了流浪青年陳某,并在居委會工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和陳某簽訂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協議規定:李某在世時,陳某要精心照顧李某;李某死后,其一切財產由陳某獲得。協議簽訂后,陳某忙于工作,對李某照看不周,李某心生不滿,遂悄悄立下遺囑一份,寫明其死后一切財產歸兒子所有。2010年3月,李某突發心臟病去世。整理遺物時,李某的兒子發現了該遺囑。那么,李某的遺產應如何分配?
本案涉及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問題。
1.遺贈扶養協議的定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公民(受扶養人、遺贈人)與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訂立的有關扶養、遺贈的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2.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協議必須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1)受扶養人享有依協議請求扶養人扶養和接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承擔在世時妥善管理遺贈財產、不擅自處分遺贈財產并將其轉移給扶養人的義務。(2)扶養人享有在遺贈人死后取得遺贈財產的權利;承擔扶養照顧遺贈人,并在遺贈人死亡后將其安葬的義務。
3.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遺贈扶養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雙方應在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協議簽訂的具體日期。遺贈扶養協議自簽訂時生效,如撤銷、變更遺贈扶養協議,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遺贈扶養協議中有關遺贈的內容,只能在受扶養人死后發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