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非婚生子女的現狀怎樣?

導讀: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近年來由于親屬法的立法基本精神已經由原本的家長(父)本位、家本位,漸漸演進到子女本位,即以保護子女為優先價值,加上以同居代替結婚、婚外情和未婚產子的情況日漸普遍,故婚生與非婚生子女的劃分價值已經越來越低且不必要,因此也有學者主張應該停止區分。那么我國非婚生子女的現狀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近年來由于親屬法的立法基本精神已經由原本的家長(父)本位、家本位,漸漸演進到子女本位,即以保護子女為優先價值,加上以同居代替結婚、婚外情和未婚產子的情況日漸普遍,故婚生與非婚生子女的劃分價值已經越來越低且不必要,因此也有學者主張應該停止區分。關于我國非婚生子女的現狀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非婚生子女的現狀怎樣?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近年來由于親屬法的立法基本精神已經由原本的家長(父)本位、家本位,漸漸演進到子女本位,即以保護子女為優先價值,加上以同居代替結婚、婚外情和未婚產子的情況日漸普遍,故婚生與非婚生子女的劃分價值已經越來越低且不必要,因此也有學者主張應該停止區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