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的建構

導讀:
引言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之外所出生的子女。為此,在我國的婚姻法中所以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成為當務之急。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致使非婚生子女處于非常困難的境地。為更有效地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保持社會穩定與發展,借鑒外國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國情,我國有必要盡快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那么試論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的建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引言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之外所出生的子女。為此,在我國的婚姻法中所以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成為當務之急。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致使非婚生子女處于非常困難的境地。為更有效地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保持社會穩定與發展,借鑒外國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國情,我國有必要盡快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關于試論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的建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引言
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之外所出生的子女。無效婚姻、可撤消婚姻、非法同居、通奸、重婚等,都可能產生非婚生子女問題。在我國的婚姻法中,雖然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但由于目前我國尚無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實踐中非婚生子女的撫育案件又層出不窮,且得不到有效解決,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切實保障。為此,在我國的婚姻法中所以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成為當務之急。
一、問題的提出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是指生父母承認非婚生子女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 旨在通過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它是在非婚生子女無法準正的條件下出現的, 以使其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我國現行《婚姻法修正案》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可見,我國的非婚生子女具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現實生活中,由于種種原因,非婚生子女并未全部隨父母生活,當生父或生母不履行法定義務,盡管可以通過訴訟途徑強制其履行義務,然而由于我國現行《婚姻法修正案》沒有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切實保障。
例如:2003年3月,樂樂(化名)的法定代理人李梅(化名)經人介紹到王強(化名)公司打工。2004年9月,王強與妻離婚后,與李梅建立了戀愛關系。2005年12月初,李梅在懷孕4個月時催王強結婚,因王強不同意而產生矛盾。同年12月底,李梅被迫辭職離開了公司。2006年5月,李梅在醫院生下樂樂,并在“出生醫學證明”的父親攔中填寫了王強姓名。2006年7月,李梅以樂樂法定代理人身份,以樂樂是王強的親生兒子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強每月給付樂樂撫養費400元。王強則辯稱樂樂不是其親生兒子,沒有承擔原告撫養費的義務,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在審理過程中,由于王強否認與樂樂有血緣關系,樂樂法定代理人李梅要求做親子鑒定,但遭到了王強的拒絕。因此無法有效確認他們的父子關系,從而樂樂的撫養費很難取得。
本案中樂樂實際上是王強的非婚生子女,但王強不承認與樂樂的血緣關系,也不同意做親子鑒定,從而不能證明樂樂的非婚生子女身份,撫養費也就很難取得。實際上,我國《婚姻法》、《繼承法》中都明確規定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權利,但在具體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方式上,沒有明確的制度。例如本案中,樂樂的母親是否有其他證據證明,樂樂為王強的親生兒子,可以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王強付撫養費;請求權的行使是否有期間限制。同時,王強是否必須有義務做親子鑒定,承認其與樂樂的血緣關系,是自愿還是強制性的等一系列具體問題的處理,我國并沒有明確規定。那么依靠什么來證明樂樂的非婚生子女身份及地位,實現其應有的權利呢?這是一種很難操作的問題。致使非婚生子女處于非常困難的境地。比如,此案中樂樂的撫養費難以得到解決,還有其他的一些情況,如撫養權、繼承權等問題。同時,非婚生子女的戶口問題也難以得到解決,致使其受教育、就業等各方面的權利受到限制。歸根結底是因為我國沒有具體制度來確認非婚生子女的身份,以實現其應有的權利。為更有效地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保持社會穩定與發展,借鑒外國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國情,我國有必要盡快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
二、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的重要意義
(一)有利于維護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第一,確定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親子關系,關系到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更有利于明確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地位以及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行使。第二,在現實生活中,生父或生母拒絕承認或遺棄自己的非婚生子女,致使大多數非婚生子女得不到很好的扶養照顧,從而使他們的身體發育與心理健康受到不良影響。因此,確立認領制度,以防范親生父母逃避親權責任。第三,認領制度的建立致使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得到確認,從而使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撫養的義務、親權的行使、繼承人的資格等方面權利義務更好的實現。
(二)有利于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痘橐龇ā?修正案)沒有規定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根據我國現行政策和司法實踐,對非婚生子女生父的確認,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生父主動承認非婚生子女為其親生子女,愿意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并通過公證辦理親子認領。但由于沒有法律依據,司法部公證司規定各地公證處遇有此類問題均需逐案請示。由此可見,現行法缺乏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使得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之間無法通過正當、便捷的法律程序確立身份關系。第二,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知子女出生或拒絕承認非婚生子女為其親生子女的,非婚生子女或生母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但是,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單單表現在撫養費的問題上,還包括贍養、繼承資格等方面諸多法律問題。所以,司法實踐中這種做法不能明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從根本上維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因此,為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充分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明確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為各部門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提高辦事效率,在婚姻家庭法中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是必要的。
(三)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目前農村及城市中非法同居現象很普遍,人們不在固守傳統的婚姻家庭模式,包二奶、非婚同居、重婚等不良現象已成為不爭的事實。究其原因,不外乎改革開放的深入、外來文化的影響、法律意識的淡薄及基層組織督促不力這幾點??梢坏┬纬煞欠ㄍ雨P系,其危害另人擔憂。隨之而來,非婚生子女越來越多的現象在我國呈現出日益增加的趨勢。在這種情況下,最容易受到傷害的就是非婚生子女,這些法定意義上的非婚生子女將面臨無助的境地。如果沒有很好的法律保障、完善的制度,這些遭受傷害的且無辜的非婚生子女將向誰去討說法。
《婚姻法》中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這是婚姻法對非婚生子女給予的特殊保護。但在司法實踐中,確認非婚生子女身份的親子鑒定, 受眾多因素影響,適用范圍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根據《批復》中強制指出:“對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增強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批準;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同時指出:“人民法院對于親子關系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研究,盡力收集其他證據。對親子鑒定結論,僅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一定要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印證,綜合分析,作出正確的判斷。”有些時候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知子女出生或根本就拒絕承認,在這些情況下便無法發揮親子鑒定的作用了。[page]
非婚生子女是指非由婚姻關系受胎而生,無效婚姻所生之子。在我國的現實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往往被自己的親生父母遺棄,從而,許多非婚生子女享受不到父母的哺育、關愛和教育。這些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嚴重侵害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影響著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長。目前,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不得歧視非婚生子女,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常遭到歧視、譏諷甚至傷害。加之我國現行的親子關系立法不健全、不具體,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很好和有效的保護。由于非婚生子女得不到社會的認同和父母的關愛,當他們長大后,將會由于心理不平衡,對社會產生不滿情緒,從而走上犯罪道路,給社會帶來危害。(1)同時,不能不看到我國是經歷了幾千年封建專制統治的國家,從觀念上真正尊重非婚生子女的人格、權利,實現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之間的平等還需要一段時間。
因此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是我國現實社會的客觀要求。構建我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完善父母子女關系制度,對保障祖國的未來和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我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的構建
(一)國外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的立法例
20世紀以來,基于人道主義及血統思想,許多國家在婚姻家庭法(親屬法)中確立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保護非婚生子女之利益,使其與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權利,是20世紀以來世界各國共同的目標。如1912年法國民法規定可以提起強制認領之訴。1915年挪威法使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父子關系確定后,除可以使用父姓受父母之監護、教育、撫養外,與婚生子女同樣有繼承權。1917年美國明尼蘇達洲法規定,應確保非婚生子女有近于婚生子女所能享有的監護、教育、撫養的權利。1919年魏瑪憲法第131條規定,出生是家庭的基礎,不能認為婚姻內出生所產生的血親關系與婚姻外出生所產生的血親關系之間,有任何差異。1926年蘇俄婚姻法規定,子女與父母間相互之權利,基于血緣而生,婚姻外所生之子女與婚姻內所生之子女有同一的權利。英國1926年制定準正法使非婚生子女可以依其父母的婚姻而成為婚生子女。(8)
(二)我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的立法構想
參照世界各國的立法例,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我國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應該:①在認領形式上采取自愿認領和強制認領兩種形式,認領制度可以使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找到親生父母,以得到生父母的關愛和良好的照顧。設立認領制度既要尊重血緣關系又要兼顧各方利益尤其是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因此我國認領制度可以采用這兩種形式。②在基本原則方面可以規定充分保護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原則,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也是生父母的親生子女,其法律地位應當平等。因此,在制定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時,必須從充分保護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促進其健康成長出發,切實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尊重血緣真實性并兼顧當事人主觀意愿的原則,親子關系的確立須以真實的血緣關系為前提,違背血緣真實性的認領無效,這也是現代各國親子法所遵循的原則;維護第三人合法權益不被侵害原則和子女平等原則等。③在認領條件上可規定認領人必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有認領的意思表示即可,但大多數國家規定生父為非婚生子女的認領人,如羅馬尼亞、瑞士、德國等國采用此規定,有的國家規定,父母都可為認領人如日本等國,我們也應該考慮到生父母的認領權利和制度,所以父母都是具有認領權利的這種雙向的認領權利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權利保護。④在認領權方面可規定認領權的消滅和放棄,認領制度著眼于保護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如果非婚生子女已經死亡,而又無未成年直系親屬的情況下,應規定認領權消滅。認領權為身份權,依一般法律原則,身份權不能放棄,但從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出發,如放棄認領權對非婚生子女并無不利因素,又對未成年婚生子女有妥善安排的應當允許。⑤在認領的效力方面,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效力應溯及該子女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受到影響。因此,非婚生子女對于已死亡的生父母或其繼承人不得請求認領,因而不發生非婚生子女因認領而繼承死亡生父母遺產的問題。
結語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對非婚生子女來說是一個重要的環節,通過這個環節可以使非婚生子女變成婚生,也可以使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和利益得到法律的保護,真正意義上使得他們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由于我國法律規定過于原則,沒有指定具體的實施方式,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還沒有得到切實保障,參照世界各國的立法例,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為填補婚姻法中的不足,在我國確實有必要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當然,這一制度也不是萬能的,只能從一方面保護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為更好的保護非婚生子女的權益還應更加完善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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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本)我妻榮、有泉亨著,夏玉芝譯:《日本民法·親屬法》,北京工商出版社1996年版。
[15]Harry D. Krause,“ Family Law in a Nutshell”, copyright a 1995 West Group.[page]
[16]John De Witt Gregory, Peter N. Swisher, Sheryl L. Scheible, “Understanding family Law”, Matthew Bender &Company, Incorporated 1995.
注釋:
(1) 黃娟:《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的理論建構》,《東岳論叢》2006年9月。
(2) 陳雪萍:《我國民法典中應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湖北社會科學》2005年12月。(江西省蓮花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