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如何保護

導讀: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款規定:“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作為監護人的父和母,應當平等、合作,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離婚后孩子的監護權如何歸屬我國未成年子女監護法律體系,由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國務院及地方法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構成。其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是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核心部分。那么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如何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款規定:“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作為監護人的父和母,應當平等、合作,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離婚后孩子的監護權如何歸屬我國未成年子女監護法律體系,由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國務院及地方法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構成。其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是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核心部分。關于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如何保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如何保護母親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答: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才需要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款規定:“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作為監護人的父和母,應當平等、合作,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這里需要說明兩個具體問題。一是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上述父和母的監護權都是平等的。二是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資格,不因父母離婚而喪失;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雙方的監護權仍然是平等的。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父親已死亡或缺乏監護能力,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依法應由母親行使,這是法定監護的題中應有之義,是由親子關系的性質決定的。在實際生活中,干涉母親的監護權多出于傳統的封建宗法觀念,干涉者一般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方的近親屬,并且往往見之于母親帶著未成年子女再婚的場合。為此,未成年子女的母親可以依法要求干涉者停止侵害,必要時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干涉者以其他方式承擔民事責任,如賠償損失等。
離婚后孩子的監護權如何歸屬
我國未成年子女監護法律體系,由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國務院及地方法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構成。
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和父母以外的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其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是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核心部分。《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沒有上述幾種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
對于離婚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問題。《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后,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離婚后,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全文閱讀】
監護權的含義
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依法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即《兒童權利公約》中所指的兒童(18歲以下的任何人)。監護權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地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權利。
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權利,保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全文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