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帶走其未成年女兒侵犯監護權案

導讀:
原告唐某某與被告段某某之二姐段銀嬌系夫妻關系,雙方結婚后生有一女唐嘉,現年兩歲。為此,原告向桑植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段某某將唐嘉送回。是原告重男輕女,遺棄幼女,逃避監護和撫養責任。所以本案應是侵犯監護權的糾紛。被告在此期間雖對唐嘉進行了一些監護和撫養,但并不因此而改變被告行為的侵權性質。那么未經同意帶走其未成年女兒侵犯監護權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唐某某與被告段某某之二姐段銀嬌系夫妻關系,雙方結婚后生有一女唐嘉,現年兩歲。為此,原告向桑植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段某某將唐嘉送回。是原告重男輕女,遺棄幼女,逃避監護和撫養責任。所以本案應是侵犯監護權的糾紛。被告在此期間雖對唐嘉進行了一些監護和撫養,但并不因此而改變被告行為的侵權性質。關于未經同意帶走其未成年女兒侵犯監護權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原告:唐某某,男。
被告:段某某, 女。
原告唐某某與被告段某某之二姐段銀嬌系夫妻關系,雙方結婚后生有一女唐嘉,現年兩歲。唐嘉出生后即由被告段某某來家照看。1994年10月13日,段銀嬌下班后搭乘他人汽車回南岔,途中發生車禍致死亡。此后,被告段某某仍繼續在原告處為原告照看唐嘉,1995年3月13日,被告段某某趁原告在學校上課之機,將唐嘉帶回自己家中。此后原告及親友多次找被告要求將唐嘉送回,均被被告拒絕。為此,原告向桑植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段某某將唐嘉送回。
被告段某某答辯稱:我是在遭到原告父親揚言要自己與唐嘉出門情況下,才帶唐嘉外出的,此后曾通知原告接回唐嘉,但原告拒絕。是原告重男輕女,遺棄幼女,逃避監護和撫養責任。如果送回唐嘉,原告就應付給我唐嘉在我家生活時的生活和保姆工資。
審理結果:
桑植縣人民法院以監護糾紛立案受理。經審理認為:原告是唐嘉的生父,依法是未成年人唐嘉的法定監護人,原告唐某某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由于唐嘉自1995年3月13日后在被告段某某家生活,原告應付給被告一定數額的保姆工資和唐嘉的生活費。現經調解,原、被告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唐嘉由原告唐某某監護撫養;
二、原告應付給被告保姆工資每月120元,唐嘉生活費每月120元,共計16個月3840元,并在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一次性付清。
案情爭議焦點與法律適用:
從本案情況來看,既有監護因素,又有撫養因素,但被告在被監護人唐嘉有生父作為監護人,且生父的監護能力沒有喪失的情況下,未與作為唐嘉的生父即原告達成協議,或接受原告的委托,即將唐嘉帶回自己家中,實質是侵犯了原告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所以本案應是侵犯監護權的糾紛。被告在此期間雖對唐嘉進行了一些監護和撫養,但并不因此而改變被告行為的侵權性質。
本案判決原告付給被告帶走唐嘉期間的保姆費和唐嘉的生活費,是因為作為未成年人的父母,依法負有負擔未成年子女生活成長費用的義務,此義務無論是自己履行或是他人代為履行都是存在的,如果他人實際代為撫養了未成年子女,就有權向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追索該費用。此種行為也類似于無因管理的行為,原告因此而成為受益人,無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被告應得的這些費用,實際上是已經為唐嘉的生活支付的費用,并不屬應付給被告的勞動報酬。所以,這些費用的支出是必然性的要求,原告有義務支付這些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