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撫養費協議的范本

導讀:
雙方承諾在本協議簽署之前,均沒有隱匿或轉移共同財產的情形。如一方違反該承諾,隱匿或轉移共同財產,則另一方不僅有權全額獲得被隱匿或轉移的財產,同時還有權要求對方支付與所隱匿或轉移財產相等數額的賠償。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生效。那么不支付撫養費協議的范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承諾在本協議簽署之前,均沒有隱匿或轉移共同財產的情形。如一方違反該承諾,隱匿或轉移共同財產,則另一方不僅有權全額獲得被隱匿或轉移的財產,同時還有權要求對方支付與所隱匿或轉移財產相等數額的賠償。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生效。關于不支付撫養費協議的范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乙方:____ ,女,__年__月__日出生,__族,住_____ .身份證號:_____.
甲、乙雙方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__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證號碼____ .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女/子__名 .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1、女兒/兒子___由甲方撫養,隨同甲方生活,撫養費由甲方全部自行承擔,乙方不承擔撫養費。
2、乙方每個月可以在不影響女兒/兒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女兒/兒子___次,但應提前通知女方,也可以到學校探望,每周可與女兒/兒子共同生活__天,寒暑假可以共同生活__天,女方有協助的義務;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對女兒/兒子身心健康有損害行為的,將視為放棄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直接撫養權或中止、取消探望權。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
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甲方應于__年__月__ 日前一次性支付__元給乙方;
2、房屋:
(1)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 住房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2)夫妻婚后購有坐落在____住房一套,合同價人民幣____萬元,現值人民幣____萬元(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購房時以甲方為主貸人貸款 ____萬元,現尚剩余貸款本金____萬元。該房購買時首付____萬元,首付款來源于______ .現協商該套房產歸乙方所有,甲方有義務自離婚之日起配合乙方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以及產權變更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由雙方平均承擔。相關變更手續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后即予以辦理。若由于甲方不予配合乙方辦理房產轉移而給乙方帶來的不必要的損失,甲方必須賠付乙方____萬元;
(3)辦理完相關變更手續后,甲方應將原按揭合同的每月應交款項在每
月____日前足額向乙方繳交,若不按時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數額
的____%支付逾期違約金;
(4)房內物品和 歸甲方所有。
3、汽車:
夫妻婚后購買的__號__牌小型家用轎車歸甲方所有。
4、其他財產:
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權和債務,如任何一方對外負有債權的,無論何時發現,另一方均有權平分;如對外負有債務的,則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雙方承諾在本協議簽署之前,均沒有隱匿或轉移共同財產的情形。如一方違反該承諾,隱匿或轉移共同財產,則另一方不僅有權全額獲得被隱匿或轉移的財產,同時還有權要求對方支付與所隱匿或轉移財產相等數額的賠償。
六、離婚后,一方不得干擾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不得有故意損壞另一方名譽的行為,否則承擔違約金____元。
七、雙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協議書,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情形。
八、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部門保留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生效。
九、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男方(甲方):____ 女方(乙方):____
__年__ 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1、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