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婚姻期間養子女撫養費標準確定

導讀:
對于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確定,雙方可以根據上述三個原則進行協商,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二)原來撫養費是經人民法院判決或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一方拒絕履行,撫養的一方可以代為未成年子女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執行,即:“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那么離婚時婚姻期間養子女撫養費標準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確定,雙方可以根據上述三個原則進行協商,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二)原來撫養費是經人民法院判決或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一方拒絕履行,撫養的一方可以代為未成年子女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執行,即:“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關于離婚時婚姻期間養子女撫養費標準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確定,雙方可以根據上述三個原則進行協商,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于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于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于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你前男友作為孩子的親生父親,對孩子有撫養的義務。既有親自撫養孩子的義務,如果不親自撫養有承擔撫養費的義務。
現在,孩子由你帶,你前男友作為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承擔撫養費的義務。對此,你可以先和他進行協商處理,如雙方協商不成,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二)原來撫養費是經人民法院判決或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一方拒絕履行,撫養的一方可以代為未成年子女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執行,即:“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