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也能要撫養費?

導讀:
2006年,陳女士以兒子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增加撫養費,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至兒子獨立生活時止。第二次訴訟表現為增加撫養費糾紛。”因此,陳女士代兒子提起的增加撫養費訴訟于法有據,可被法院支持。本案例中林伯與肖姨的婚生女兒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屬于因疾病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其也有權要求父親給付必要的生活費、醫療費。那么成年子女也能要撫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陳女士以兒子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增加撫養費,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至兒子獨立生活時止。第二次訴訟表現為增加撫養費糾紛。”因此,陳女士代兒子提起的增加撫養費訴訟于法有據,可被法院支持。本案例中林伯與肖姨的婚生女兒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屬于因疾病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其也有權要求父親給付必要的生活費、醫療費。關于成年子女也能要撫養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感情破裂難免勞燕分飛,子女血緣關系則不能割裂。一方攜帶撫養孩子,另一方則需盡到做父母的義務,支付撫養費。隨著孩子的成長,撫養費該給多少,能否增加?今天的兩則案例將為您提供指引。
案例1
母親兩次起訴“漲”撫養費
陳女士與李某為同居關系,2001年1月生育兒子,后兩人分手,并經法院判決兒子由陳女士撫養,李某每月支付300元撫養費。2006年,陳女士以兒子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增加撫養費,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至兒子獨立生活時止。
后來到了兒子讀書年齡,李某不肯支付兒子教育費,陳女士又起訴至法院要求李返還2004年8月至2006年9月期間代墊付的兒子的醫療費、教育費。法院審理支持了陳女士的請求,判決上述費用由李、陳各承擔一半。判后,李不服,向廣州市中院提起上訴,后中院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生活、教育需要可要求增加撫養費
官表示,本案例中存在三次訴訟,每次訴訟均為當事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體現,十分具有參考價值。第一次訴訟解決了兒子的撫養權以及每月撫養費的問題。第二次訴訟表現為增加撫養費糾紛。由于物價上漲及生活水平的提高,每月300元的撫養費已經不足以支付兒子的生活所需,法律賦予被撫養人向父母提起訴訟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權利,但由于被扶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陳女士可作為兒子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訴訟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因此,陳女士代兒子提起的增加撫養費訴訟于法有據,可被法院支持。
第三次訴訟是由于李某不支付兒子進入學齡階段產生的教育費用及日常醫療費,該部分費用也是父母應當承擔的撫養費用之一,根據上述《意見》,陳女士同樣可以作為兒子的法定代理人起訴孩子父親要求其支付一半的教育費及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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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母親為34歲女兒索撫養費獲支持
小林(34歲)是林伯與肖姨的婚生女兒,患有先天性心臟病,至今未能獨立生活。林伯與肖姨于2007年10月15日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離婚后林伯每月向小林支付撫養費1000元。由于小林長期服藥,2012年1月29日,小林突然左半身癱瘓無知覺,后確診為腦膿腫,母親及醫院竭盡全力為小林醫治。
肖姨稱,自己年紀已大,依舊日夜照顧但仍無法照顧周全,只能聘請護工協助護理,而小林住院期間林伯卻從未露面。因此,肖姨認為林伯應負責支付全部的護理費用,并支付一定數額的營養費。出院后,小林仍需定期檢驗復查,并進行康復治療。林伯每月支付的1000元撫養費已不能應付小林正常的生活需要,肖姨亦無力獨自承擔,故請求將林伯每月支付小林的生活費調整為1500元。最終,法院支持了小林的請求。
法官說法:
成年子女特殊情況也有權要撫養費
法官表示,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因此,父母除了有義務撫養未成年的子女外,還應撫養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例中林伯與肖姨的婚生女兒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屬于因疾病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其也有權要求父親給付必要的生活費、醫療費。
(原標題:子女已成年也能要撫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