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婚前財產協議

導讀:
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前財產協議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如采取口頭形式,其效力判定以雙方均認可為條件,因為口說無憑,很難舉證證明雙方有口頭的約定。”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什么是婚前財產協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前財產協議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如采取口頭形式,其效力判定以雙方均認可為條件,因為口說無憑,很難舉證證明雙方有口頭的約定。”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關于什么是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本條的規定,對婚前、婚后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所作的約定既可以在婚前辦理,也可以在婚后均可,不受婚姻登記與否的限制。
婚前財產協議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如采取口頭形式,其效力判定以雙方均認可為條件,因為口說無憑,很難舉證證明雙方有口頭的約定。所以,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本文的婚前財產公證一般指是男女雙方在婚前對婚前、婚后財產所作的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