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財產公證是怎樣

導讀:
對于婚前財產約定書而言,該約定書的生效條件一般是“自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生效”,即前述約定書的內容待雙方登記結婚之后方才生效,不登記結婚,就不生效。如果需要辦理“婚前財產約定書公證或夫妻財產約定書公證”,雙方當事人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并帶好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和有關財產權屬的證明材料,并擬好約定書的主要條款。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那么再婚財產公證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婚前財產約定書而言,該約定書的生效條件一般是“自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生效”,即前述約定書的內容待雙方登記結婚之后方才生效,不登記結婚,就不生效。如果需要辦理“婚前財產約定書公證或夫妻財產約定書公證”,雙方當事人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并帶好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和有關財產權屬的證明材料,并擬好約定書的主要條款。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關于再婚財產公證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辦理公證 根據《婚姻法》上述規(guī)定并結合讀者的實際情況,建議二人在登記結婚前,到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約定書公證,約定的主要內容可以是(1)各自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2)婚后各自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各自所有等。對于婚前財產約定書而言,該約定書的生效條件一般是“自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生效”,即前述約定書的內容待雙方登記結婚之后方才生效,不登記結婚,就不生效。若該女士按照前面的建議辦理了婚前財產約定書公證,當這段婚姻走到盡頭時,關于財產的歸屬,就會按照前述婚前財產約定書的約定來認定,該女士自己經營的企業(yè)資產就會被看作個人財產,不會被認定為共同財產而被分割。這樣就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她的合法權益了。
如果需要辦理“婚前財產約定書公證或夫妻財產約定書公證”,雙方當事人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并帶好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和有關財產權屬的證明材料,并擬好約定書的主要條款。約定內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具體、清晰,沒有歧異。雙方在辦理公證時,應當沒有任何被脅迫或欺詐的情形。經過公證員審查符合辦理公證條件的,就可以出具公證書。這樣,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能免受侵犯,依法得到有效保護。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fā)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yè)、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xié)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xié)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xié)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xié)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不是法律上規(guī)定的必須公證才生效的事項,它遵循的是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其具體程序是: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應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財產權利證明,婚前財產協(xié)議書(當事人沒寫協(xié)議的公證員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代為書寫),其它證明材料。公證員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中,除要認真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具備,意思是否表示真實、協(xié)議的內容是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外,認為還要注意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注意審查婚前財產協(xié)議中的內容,約定的財產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爭議。在現(xiàn)實生活中,當事人獲得財產權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接受贈與的,有繼承……等。但在財產的權屬問題上,并不是都不存在爭議。如筆者在辦理這類公證中,就遇到有個別當事人,在結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幾年,雙方經濟共同支配、購置財產(如汽車、房產、股票等),但財產權利憑證上卻只寫了一方當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財產,而實際上卻是雙方共有的。還有的個別的當事人,在準備結婚前,共同出資購房,購買家具、電器等物品,但財產權利憑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姓名,實際上在這樣的財產的權屬問題上已存在著問題。因此,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一定要注意審查雙方當事人在約定的財產權屬上是否存在糾紛,協(xié)議中財產的歸屬,債權債務處理的內容上是否明確,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才能辦理公證。
2、對沒有房屋產權憑證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收集當事人購置財產時給付款項的證明材料。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已實際占有、使用房屋,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獲得房屋的產權憑證;還有的當事人,購買了房屋,在房屋還未交付、產權憑證未獲得前就準備結婚而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對這類當事人,公證員要注意了解房屋的來源,房屋的付款情況,房屋的使用、裝修等現(xiàn)狀,并收集相關的證明材料,同時應向另一方當事人進行應證,只要另一方當事人認可對方婚前財產的情況屬實,并對財產權屬的約定無異議,筆者認為這類婚前財產協(xié)議,可以公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