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與財產公證

導讀:
與婚前協議相關的一個婚姻財務的法律行為就是財產公證。一般不允許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當事人可于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一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那么婚前協議與財產公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與婚前協議相關的一個婚姻財務的法律行為就是財產公證。一般不允許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當事人可于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一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關于婚前協議與財產公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協議,主要是確定雙方哪些財產將不能成為婚后的共同財產,也可以確定萬一離異或一方身故后,彼此的財產將如何分配,以及雙方的有關責任。
以前,婚姻協議主要是用于保護較富有一方的財產。現在,婚前協議的范圍已經擴大,它涉及種種與企業和工作有關的問題。簽訂婚前協議的壓力不僅來自配偶,而且來自配偶的家庭和企業合伙人。有的企業主一定要子女在離婚后,若有婚前協議,就可以規定丈夫在一定條件下必須給予相應的賠償。
另外,簽訂婚前協議的雙方應有各自的律師,而不宜共聘一位律師。如果讓同一律師一手包辦,日后法院將認為一方的權利沒有得到充分的代理,因此協議是不公平的,不予認可。
財產公證。與婚前協議相關的一個婚姻財務的法律行為就是財產公證。婚前的財產公證主要目的是從法律上確定今后哪些家庭財產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而屬于夫妻的某一方。
很多人將婚前協議簡單地看成是財產公證,其實,這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婚前協議的內容要廣泛得多,它可以涉及婚姻生活的各個方面,而婚前的財產公證只是涉及婚前財產與婚后共有財產的法律區分,為今后出現離婚、遺產繼承等涉及家庭財產的法律行為時,有相關的法律依據。
二、婚前財產公證程序
(一)、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一般不允許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
(三)、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當事人可于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
三、婚前財產公證的規定
婚前已成為一個熱門話題,那么要想了解婚前財產公證,就必須從夫妻財產制說起。夫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各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與廢止。夫妻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對外財產的責任,婚姻終止時的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問題。這其中就包含著夫妻離婚時的財產清算分割問題。
我國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夫或妻個人所有,但由于在存續期間,夫妻長期共同使用、消耗、變更上述財產,使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因此,公證的概念也隨之而來。“夫妻財產公證”主要分為“婚前財產公證”和“婚后財產公證”兩種形式。顧名思義,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對雙方婚前的個人財產或者是婚后共同財產的界定。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一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新《婚姻法》出臺,這部法律規定,結婚前,男女雙方應當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辦理“夫妻財產公證”,夫妻或未婚夫妻雙方要親自到公證處填寫申請表,并提交雙方的身份證明、夫妻財產協議書、財產的產權證明(如包括房產產權證、存單等),以及其他的有關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等),至此,婚前財產公證才在法律中被確立。當然,法律中規定的是“應當”而不是“必須”,所以,財產是否要公證還是要看夫妻或戀人的態度,純屬自愿,法律上沒有強迫之意。
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是否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完全是個人的選擇。隨著社會的發展,由于婚姻財產引起的法律糾紛問題日趨上升,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所以,我國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近幾年來新開辦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于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收到了明顯的社會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