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二次分包的法律后果

導讀:
相關的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之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那么工程二次分包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關的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之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關于工程二次分包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一旦承包人被認定為有違法分包的行為,將致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相關的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之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2、承包人在違法分包后,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依照《建筑法》第67條規定,造成損失的,則其需要與接受轉包或者接受違法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承包人一旦被法院認為違法轉包、違法分包,法院可以收繳其違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2、《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分包合同的簽訂情形屬于《合同法》52條的無效情形之一的,荷包合同無效。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建筑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9號)規定,勞動合同必須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簽。建筑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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