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債務約定效力是怎樣的

導讀:
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離婚后,對債權人而言,該項債務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那么夫妻離婚債務約定效力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離婚后,對債權人而言,該項債務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關于夫妻離婚債務約定效力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離婚時雙方有的,對于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后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愿意提前清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所應承擔共同債務的份額。在此情形下,雙方的債務清償協議除經債權人同意并免除其連帶責任外,僅具有對內的效力,不過是雙方約定各自分擔的債務份額,并不因此而產生對外的效力。離婚后,對債權人而言,該項債務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3、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及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判決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者讓具有較強經濟能力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在此情形下,法院判決確定的是雙方各自分擔的債務的份額,也僅具有對內效力,并不能因此而認為法院的判決具有將連帶債務變更為按份債務的確定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4、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離婚后,一方因清償超過自己分擔部分的給付額,致另一方同免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其各自分擔的部分。此即連帶債務人間的求償權。
為防止夫妻財產對一方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通常在簽訂重大合同或者涉及重大債務時,夫妻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借款人與債權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與夫妻另一方無關。
2、夫妻之間進行財產約定,簽署書面協議并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同時做好相關財產變更等手續,在債權債務發生時想方設法將該約定讓債權人知曉。法院均以夫妻一方或雙方不能舉證證明第三方知道其財產約定而敗訴,實踐中應當注意收集和保全這方面的證據,比如通過口頭告知、短信、電話、郵件致函或者有關合同中進行告知第三人。
3、夫妻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并且夫妻一方表示不同意另一方從事經營活動,若從事經營活動所得及所負,由經營一方承擔,均與另一方無關,且該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而是用夫妻其他財產進行共同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