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有效嗎

導讀: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在夫妻約定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各自債務各自承擔,但是,必須要告知債權人,否則此各自承擔債務的約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償還債務。那么夫妻財產約定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在夫妻約定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各自債務各自承擔,但是,必須要告知債權人,否則此各自承擔債務的約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償還債務。關于夫妻財產約定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包括哪些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地址等基本情況;
2、現有夫妻財產(含債務)的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狀況等;
3、現有夫妻財產的歸屬;
4、其他約定,如共同債務如何清償,財產孽息歸屬等。
三、夫妻財產約定中不被允許的內容
1、不允許免除一方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放棄監護權的內容
撫養義務不僅是法定義務,且是最基本的道德義務,法定義務不允許放棄,且社會道德不會允許誰作出不要自己孩子、不養自己孩子這種敗壞社會風氣,有損家庭倫理的約定,是普通大眾難以接受的協議內容。另一方面,撫養孩子是父母的義務的同時,也是他們的權利,免除了其撫養義務望望也是以剝奪其撫養權利為目的,不利于親權的穩定。
同樣,監護權是父母的法定權利,非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剝奪其監護權。有時候放棄監護權是出于無奈,這種違反真意的約定更加應該認定無效。另外,監護權是權利的同時也是義務,不應允許一方以放棄監護權為名放棄監護孩子的義務,甚至是用放棄監護權來與免除自己的撫養權交易。
免除一方撫養權,一方放棄監護權,都是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的。
2、未告知債權人的各自承擔債務的約定對此債權債務關系不生效
婚姻存續期間負擔的債務,是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約定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各自債務各自承擔,但是,必須要告知債權人,否則此各自承擔債務的約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償還債務。
3、不允許免除夫妻間扶助義務的協議內容
扶助義務是婚姻家庭中最基本的義務,如果免除了夫妻間的扶助義務,那么這張成了一樁名存實亡的婚姻。不對配偶履行扶助義務,顯然是有違婚姻的基本價值取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