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怎么清償

導讀:
一般來說,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滿足兩個條件:(一)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共同生產、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離婚,也應當共同清償。主要體現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及認定方面。那么夫妻共同債務怎么清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來說,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滿足兩個條件:(一)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共同生產、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離婚,也應當共同清償。主要體現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及認定方面。關于夫妻共同債務怎么清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中債務分為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對于他們的處理,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都作了規定,但在實際適用時卻是個倍感頭疼的問題。我在基層法院實習過程中,接觸大量的離婚案件,在閱讀婚姻法及司法解釋關于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時遇到許多問題,通過對具體案件的學習和法官的教導,我有以下認識。
一.共同債務的含義與種類
(1)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與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大體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撫養贍養義務所負債務,離婚時應當一夫妻共同財產清償[1]
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負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分家所分得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略待,無法共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所欠的債務。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2];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八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四年;夫妻均舉不出有力的證據,證明為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
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十年以上,復員、轉業軍人所得復員轉業費.
8,夫妻兩地分居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
(2)個人債務
下列情況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為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承擔的債務。
一般來說,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一)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二)借款的目的是滿足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共同生產、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離婚,也應當共同清償。
具體情況分為三種:
(一)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余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二)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三)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實踐中處債務面臨的問題
(一)、在對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時不可避免的損害債權人利益。
債權人無權參加到離婚訴訟中,不能申請、法院也不能通知其參加訴訟。債權人不能出庭無法主張權利,在客觀上說也很難查清事實,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利益。有的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對債務清償作出約定或法院調解、判決,但不能代替債權人主張權利。在現實中還存在借離婚逃避債務的問題,即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由一方償還債務,而主要財產卻歸于另一方等所有的情況,此時,債權人的利益可能就會落空
(二)、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存在及數額有很大難度。
主要體現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及認定方面。審判實踐中,法官在分配舉證責任時把其分配給主張夫妻共同債務存在的一方,為此負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不得不費盡周折,找到債權人或打條、或出庭作證。還因為婚姻案件的債務有一個特點,多數的債務來源于親屬關系,在舉證上有難度。在離婚時男女雙方的親朋自然形成兩個對立的團體。如果法官對此類證據予以認定,則有人就會鉆空子,編造不存在的債務,使法官無所適從,既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拖延了訴訟。[page]
(三)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難
法院裁判文書確定的夫妻債務的清償和分割不具有約束第三人的效力。對離婚案件中法院依法判決的債務清償內容,債權人無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債權人畢竟不是案件的當事人,雖然在離婚判決中債務清償作了認定和處理,債權人也不能因此取得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依判決、調解書所確定的內容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對債務的清償和分割也可能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的裁判文書一經生效就具有既判力,如果法院對夫妻債務進行了處分,由一方承擔或雙方分擔,均未經債權人的同意,依民法原理這是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這種國家強制力干涉民事活動的行為也是值得商榷的。
(四)拖延了離婚訴訟的審理,不利于離婚糾紛的解決。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使當事人的婚姻家庭財產出現了許多新的趨勢,如財產的多樣性、流動性等,當事人的債務同時也體現了這些特點。當事人為了主張債務取得充足的證據,不得不再三申請延期舉證、證人出庭、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導致離婚訴訟不能及時審結。離婚不僅是解決財產問題,更重要的是夫妻感情破裂,遠離情感的傷痛,如果在債務處理上浪費過多的時間,不利于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債權人在夫妻雙方離婚訴訟進行過程中,以夫妻雙方為被告主張權利。遇到這種情況,在實踐中法院一般要中止離婚訴訟,待處理完畢后恢復離婚訴訟的審理。這樣作同樣不利于離婚糾紛的及時處理,拖延了離婚訴訟,使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長期處于一種不穩定的狀態。
三,完善夫妻共同債務清償制度
(一)清償共同債務,一般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平等原則?!痘橐龇ā芬幎ǚ蚱挢敭a共同所有,共同債務共同清償,還規定了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由此,夫妻共同債務,雙方也有平等的清償權,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后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
方向另一方追討。
二、協商一致的原則。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雙方應從各自的實際承擔能力和經濟來源出發,協商一致解決,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擔。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三、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
四、向婦女或經濟來源困難的一方傾斜的原則。
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清償2,夫妻共同債務數額大夫妻共同財產價值時。人民法院應當征求雙方的意見,考慮雙方的清償能力。自愿的前提下,允許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協議清償。既可以一方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由雙方分擔清償責任3,當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的清償不能取得一致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二)借離婚逃避債務問題的處理[3]
對夫妻雙方在民政局協議離婚或到法院調解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由一方償還債務,而主要財產卻歸于另一方等所有的情況,法院在審理是無須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理條款加以否定,因為債務如果是共同債務的話,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而不論離婚與否。因此,審理中列雙方為共同被告即可,但也應該注意,如果該債務確屬一方的個人債務,但雙方在協議中約定,一方承擔債務,而財產卻在另一方,債權人的利益可能會落空。此時就應該審查雙方的離婚協議是否有規避法律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如果是這樣,就可以以訴訟程序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處理條款加以否定
(三)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連帶清償[4]
連帶責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分別就共同債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的責任。連帶責任制度是與債務人有連帶關系的人承擔債務責任的制度。連帶責任有約定連帶責任和法定連帶責任之分。當事人之間通過協議約定負連帶責任的,為約定連帶責任;法律直接規定當事人負連帶責任的,為法定連帶責任。由于夫妻關系的特殊性,夫妻對共同債務的連帶責任,既是一種法定連帶責任,同時也是一種約定連帶責任。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既然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由夫妻兩方共同償還,也就包含了夫妻兩方中的任何一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共同債務)的義務,在此不能將共同償還僅僅理解為夫妻兩方等份償還。共同償還就設定了償還共同債務是夫妻兩方的共同責任。夫妻共同債務是一種特定的多數人之債,由于夫妻特定的相互關系,決定了其任何一方對外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共同債務)的義務。一方全部清償了債務(共同債務),在其兩方內部,其就取得了向負有連帶義務的對方要求償付其所應承擔的份額的權利。[page]
<<婚姻法>>第41條還規定,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就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共同債務時,夫妻兩方則要以各自的個人財產清償共同債務,而并不是規定對共同財產不足的部分予以免責。這就說明夫妻兩方對共同債務的清償是一種無限連帶責任。
夫妻關系對內對外本身就是一種契約關系,在夫妻兩方或一方向出借人求借時,只要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出借人出于此種出借意圖即同意借款用于其夫妻二人的共同使用,那么,就可以認為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形成了一種默認的連帶責任的合約。這顯然是一種約定的連帶責任。
無論是離婚時或離婚后,兩方對共同債務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不受離婚時兩方協議各自負擔債務(共同債務)數額或法院判定各自負擔債務(共同債務)數額的限制,也就是說,兩方之間對共同債務的份額承擔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債權人向任何一方或兩方主張部分或全部債權,這在審判實務中也是不乏其例的。當然,一方在對外償還共同債務超過離婚時約定或判定的其應負擔的債務數額時,該方有權向對方追償。應該說明的是離婚時對夫妻共同債務各自負擔的數額,無論是雙方約定,還是由法院判定,這只是離婚時兩方內部對共同債務的處理,而不直接涉及對第三人即債權人的清償問題。無論怎樣約定或判定,都絲毫不能影響債權人向兩方或任何一方對全部債權進行主張。當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與對方則無關系,對方對此不負連帶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