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需要約定簽約地嗎

導讀:
合同,約定的內容比較多,是由民事主體簽訂的,如果產生合同糾紛的,要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的規定,那么,民法典中合同要不要約定簽約地?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中合同需要約定簽約地嗎
簽訂合同時,要不要約定簽約地,由當事人協商約定,如果協商一致的,可以約定簽約地和合同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主要條款與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2、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3、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4、訴訟
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系的總和。
對于能夠通過協商解決的合同糾紛,應當簽訂書面協商協議;對于無法協商解決的,應當及時向相關負責人報告,并采取必要的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以最大限度保護單位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