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是怎樣

導讀:
司法實踐中,侵權或法定導致的夫妻共同債務絕大多數都會通過訴訟確定,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虛構的可能性極小;易引發虛構是合同,尤其是虛假借貸。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中,雷某某通過ATM轉賬及卡取方式,將夫妻共同財產19萬余元轉至案外人名下,后在離婚訴訟中對錢款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法院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認定雷某某所謂19萬余元系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是虛構債務行為,從而依照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決定對雷某某少分財產。那么非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司法實踐中,侵權或法定導致的夫妻共同債務絕大多數都會通過訴訟確定,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虛構的可能性極小;易引發虛構是合同,尤其是虛假借貸。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中,雷某某通過ATM轉賬及卡取方式,將夫妻共同財產19萬余元轉至案外人名下,后在離婚訴訟中對錢款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法院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認定雷某某所謂19萬余元系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是虛構債務行為,從而依照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決定對雷某某少分財產。關于非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
(1)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3)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4)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何謂虛構債務,未見有法律、司法解釋對其作明確規定。根據債的一般原理,債的產生原因有合同、侵權行為、單方允諾、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法定等。在婚姻家庭領域,債務產生的最為常見的原因是合同、侵權和法定,合同之債如借貸,侵權之債如交通事故,法定之債如撫養、贍養等。司法實踐中,侵權或法定導致的夫妻共同債務絕大多數都會通過訴訟確定,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虛構的可能性極小;易引發虛構是合同,尤其是虛假借貸。因虛構債務沒有任何事實根據,故不受法律保護;參與虛構債務具有一定的違法性,應受到民事程序制裁或刑事責任的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中,雷某某通過ATM轉賬及卡取方式,將夫妻共同財產19萬余元轉至案外人名下,后在離婚訴訟中對錢款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法院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認定雷某某所謂19萬余元系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是虛構債務行為,從而依照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決定對雷某某少分財產。
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發布的張某等訴顏某彬民間借貸糾紛案,法院亦認定張某訴顏某彬、顏某廣訴顏某彬民間借貸糾紛二案中分別存在顏某彬串通顏某廣、張某虛構債務的情形,故判決駁回顏某廣、張某的訴訟請求;同時決定對顏某彬罰款2萬元,對張某、顏某廣各罰款1萬元;對顏某彬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予以少分。
根據民法通則第84條第一款規定:“債是按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非法債務本身就違反了這一規定,根本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債”。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非法債務主要是賭債、毒債、嫖資、行受賄款等,此類債務往往通過借條、借據等形式出現,以民事調解書、公證債權文書等形式予以合法化。為了嚴厲懲處此類非法債務行為,在刑事審判中可以根據刑法第64條規定,采取沒收等刑法處罰措施,在民事審判中亦根據《補充規定》,一律不予支持當事人的相關訴訟請求。
為落實《補充規定》,《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于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后用于個人違法犯罪活動,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亦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