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包糾紛怎樣解決

導讀:
這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9條的規定,但該法條以及司法解釋第10條也對此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即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所以在處理此種情形時優先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此類糾紛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土地轉包糾紛的解決通過多種方式解決,具體情況適合哪種途徑解決要結合現實選擇,充分利用合理的法律手段解決糾紛。那么土地轉包糾紛怎樣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9條的規定,但該法條以及司法解釋第10條也對此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即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所以在處理此種情形時優先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此類糾紛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土地轉包糾紛的解決通過多種方式解決,具體情況適合哪種途徑解決要結合現實選擇,充分利用合理的法律手段解決糾紛。關于土地轉包糾紛怎樣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目前對關于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的處理方式。
隨著政府免收農業稅并給補貼的政策出臺、糧食價格的上漲和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目前的土地承包可以獲得較大收益,因此許多以前撂荒棄耕的土地現在又有人要求耕種。一些自行將土地進行流轉的農戶也紛紛將土地收回,而一些在二輪土地承包中沒有分到土地的農民,也都開始要地。在處理此類糾紛中,我們首先要考慮的是保護原承包農戶的利益,其次才談得上兼顧第三人的利益。《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對承包方要求返還承包地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因為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的是一種物權,如果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另行發包給他人都構成對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侵害。
當然,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內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這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9條的規定,但該法條以及司法解釋第10條也對此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即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由于在須承擔農業稅費的階段,農民對土地投入大,收入低,放棄承包土地進城務工的現象十分普遍,發包方多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又在土地上進行合理投入的,承包方作為利益的既得者須對第三人予以補償,這是利益平衡原則的需要,幾年間,我院也審理了多起此類案件,案情均不復雜,如果就案辦案,一判了之,那是再簡單不過了,但社會效果如何,能否通過判決使各方矛盾得到徹底解決,結果更是顯而易見的。一些發包方在發包過程中程序上違反了規定,確認合同無效完全沒有問題,但第三人已實際投入大量金錢和精力,這樣判決,對當地的農業生產和經濟發展易造成負面影響,對此法院積極調解,平衡各方利益,用調解的方式使糾紛妥善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37條第3款規定,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撂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據此有的人認為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土地,這樣的觀點是不全面的。因為家庭承包方式具有其特殊性,該條規定并沒有將農戶為承包主體的情形納入其中。其次《農村土地承包法》是針對農村土地承包的專門立法,相比土地管理法系特別法、新法。所以在處理此種情形時優先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只要不屬于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情形,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一)《農村土地承包法》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看作物權,并從物權保護的角度出發進行規定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此類糾紛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因為這些糾紛都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產生的爭議,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承包合同效力糾紛,即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承包合同履行糾紛以及承包經營權的侵權糾紛。如發包方違法收回已經發包給農戶的承包地;利用職權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經承包人同意收回承包地或強迫原承包人放棄承包地搞土地流轉。
3、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在鄉鎮以及縣級郊區的城鄉交接地帶,由于城市開發、城鎮化、工業化與農戶土地上利益的保護二者產生沖突,土地征用以及補償和善后處理往往涉及多名承包戶,此類案件處理起來比較麻煩。
1、和解途徑:即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調解途徑:當事人可以請求村委會或者鄉(鎮)政府調解。
3、仲裁途徑:當事人不原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農村土地糾紛仲裁。
4、訴訟途徑: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民事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民事訴訟。
土地轉包糾紛的解決通過多種方式解決,具體情況適合哪種途徑解決要結合現實選擇,充分利用合理的法律手段解決糾紛。以上就是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土地轉包糾紛怎樣解決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感謝您的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