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及法律特點

導讀: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那么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及法律特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及法律特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 工資、獎金;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共同共有產生的基礎是共同關系。
(2)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
(3)各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平等。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分配給女方。
5、從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出發。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