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有哪些問題?

導讀:
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那么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有哪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關于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有哪些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中的一些問題:
(一)關于知識產權的收益問題。
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就知識產權的收益性質而言,知識產權的收益應存在即得經濟利益與預期經濟利益之分。即得的經濟利益,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關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三)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婚姻存續時間較長的,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
(四)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明確給一方的除外。
(五)夫妻分局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夫妻在事實上處于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從法律上而言,夫妻關系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二、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權利和義務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內容包括:
1、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權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3、夫妻對共同財產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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