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共同財產的六大范圍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包括婚后夫妻一方或雙方共同勞動所得及其他合法收入和財產,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知識產權是指其中的財產權和收益。繼承發生在繼承人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人通過繼承得到的死者遺產依法歸夫妻雙方共有。那么什么叫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共同財產的六大范圍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包括婚后夫妻一方或雙方共同勞動所得及其他合法收入和財產,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知識產權是指其中的財產權和收益。繼承發生在繼承人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人通過繼承得到的死者遺產依法歸夫妻雙方共有。關于什么叫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共同財產的六大范圍
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包括婚后夫妻一方或雙方共同勞動所得及其他合法收入和財產,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夫妻雙方或一方勞動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夫妻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夫妻雙方因繼承或受贈與取得的財產(必須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未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其他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合法收入。
1、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為他人勞動應得并從他人處得到的金錢或實物。其形式種類多樣,通常形式有工資、獎金、津貼、福利等。婚姻是夫妻共同經營的事業,無論是配偶雙方參加職業勞動謀得收入,或是一方勞動所得而另一方料理家務、養育子女,同樣是為共同事業貢獻。一方勞動所得,與另一方的感情、生活、事業等各方面的支持分不開。勞動所得由夫妻共享的安排,是婚姻共同性的體現,也是對家務勞動價值的承認。
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只是轉化了財產的外在形式,并沒有改變財產的法律性質或地位。
2、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從事生產活動、商業活動獲得的收益或增值,依法屬夫妻雙方共有。須明確的是,這里強調的是“收益”,至于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本金”的歸屬,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分別情況確定。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可以依法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是人身權與財產權的結合,其中的財產權是指知識產權人依法通過各種方式利用其智力成果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權利。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帶來的實際利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知識產權是指其中的財產權和收益。
4、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歸一方所有的除外[page]
繼承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死者生前所有的財產和財產權益。繼承發生在繼承人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人通過繼承得到的死者遺產依法歸夫妻雙方共有。我國繼承制度規定的繼承人,均是與死者具有近親屬關系的自然人。這些繼承人在繼承遺產之前,往往對被繼承人盡過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無論是時間、精力和財產的投入扶養義務的履行是夫妻共同財產積累的某種減少,是婚姻整體對死者生前的一種貢獻。因此,不能說繼承人繼承得到的財產與配偶他方完全無關。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事先通過遺囑確定只歸繼承人個人所有的,夫妻一方繼承得到的財產依法不納入夫妻共同財產。這是由于被繼承人生前作為財產的所有者,依法享有財產處分權。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確定財產只能歸繼承人個人所有,是對其財產的某種處分,理應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所謂遺囑確定,按照立法本意,應該理解為適用于所有繼承,即包括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
5、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通常,夫妻一方因贈與得到的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但只要贈與人和受贈人以書面形式確定受贈財物不歸夫妻共有,所得受贈財產依法歸受贈人個人所有。一方面,贈與人作為原財產所有者,贈與是其依法處分財產的一種形式,理當受到法律保護,贈與人有權為其財產的命運或去向作出安排。另一方面,贈與的發生通常是基于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存在充分信任和私人感情,受贈人是否已婚及其婚姻狀況如何,往往與贈與人的贈與行為實施無關聯。
6、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
這項規定作為兜底條款,將法律無法詳盡列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得到并應歸夫妻共有的財產的具體情形,統統納入其中。結合17條和第18條規定,凡依法不屬于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依法應無例外地全部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如受雇單位分發的福利,偶然中獎所得的獎品和獎金;股票、債券買賣所得收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