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是如何界定的?

導讀:
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在執行中應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弄清執行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夫妻共同債務是夫或妻一方或雙方為了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規定: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的,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那么夫妻共同債務是如何界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在執行中應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弄清執行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夫妻共同債務是夫或妻一方或雙方為了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規定: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的,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關于夫妻共同債務是如何界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
在執行中應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弄清執行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夫妻共同債務是夫或妻一方或雙方為了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規定:
(1)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的,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它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除此之外,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