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分割起訴書

導讀:
在該協議中,雙方對夫妻共有財產分割約定為:位于南京市鼓樓區某某新寓X幢XX號XXX室、XXX室及XX號XXX室、XXX室共四套房子產權為李某某、小吳某某共有;蘇ADSXXX福特汽車一輛歸李某某所有,8個月內辦理過戶手續。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不履行離婚協議義務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特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判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那么離婚后財產分割起訴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該協議中,雙方對夫妻共有財產分割約定為:位于南京市鼓樓區某某新寓X幢XX號XXX室、XXX室及XX號XXX室、XXX室共四套房子產權為李某某、小吳某某共有;蘇ADSXXX福特汽車一輛歸李某某所有,8個月內辦理過戶手續。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不履行離婚協議義務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特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判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起訴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李某某,女,漢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址:南京市鼓樓區某某新寓X幢XX號XXX室,身份證號碼:,電話:
被告吳某某,男,漢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址:南京市鼓樓區某某新寓X幢XX號XXX室,身份證號碼:,電話:
訴訟請求:
1、依法判決被告履行離婚協議的義務,即將位于南京市鼓樓區某某新寓X幢XX號XXX室、XXX室房屋產權過戶;
2、依法判決被告將蘇ADSXXX福特汽車(價值10萬元)交歸原告,并辦理過戶手續;
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1992年,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吳某某雙方登記結婚,于1993年X月XX日,雙方的婚生子為小吳某某出生。因原告與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于2011年X月XX日,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在南京市鼓樓區民政局領取了離婚證。在該協議中,雙方對夫妻共有財產分割約定為:位于南京市鼓樓區某某新寓X幢XX號XXX室、XXX室及XX號XXX室、XXX室共四套房子產權為李某某、小吳某某共有;蘇ADSXXX福特汽車一輛歸李某某所有,8個月內辦理過戶手續。
目前,位于南京市鼓樓區某某新寓X幢XX號XXX室、XXX室兩套房屋的產權證登記在被告和小吳某某的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樓區某某新寓X幢XX號XXX室、XXX室兩套房屋的產權證登記在原告和小吳某某的名下;蘇ADSxxx福特汽車的行車證登記在被告名下,并由被告實際占有使用。
現在,原被告雙方已經離婚10個月之久,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離婚協議的義務,將上述房屋產權辦理變更過戶手續,將蘇ADSxxx福特汽車交給原告,均遭到被告的無理拒絕。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不履行離婚協議義務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特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南京市xxxx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月日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法律的規定體現了對特定期間內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這是因為,在上述期間內婦女的身心都處于比較虛弱的狀態,如果在此期間內男方提出離婚,對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兒、嬰兒的健康都將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所以,法律對該期間內男方的起訴權作了限制。
但是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不是絕對的,在特殊條件下,出于對男女雙方利益的綜合考慮,法律允許男方提出離婚。這些情況主要有:
(一)女方懷孕系婚后與他人通奸所致;
(二)女方小產后,身體健康已恢復;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理由如下:
(一)是因為女方有自己的過錯;
(二)是因為這時已經不存在婦女的身心都處于比較虛弱的狀態的情況;
(三)是因為這時女方已經不是處于弱勢地位,相反,男方處在弱勢地位;
(四)是綜合雙方情況,最好地保護弱者利益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