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分割協議書怎么寫

導讀:
首先,離婚協議書的開頭要寫明當事人雙方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等。其次,離婚協議書的主體內容應當包含當事人雙方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情況,如果有子女的,還要寫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那么離婚后財產分割協議書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首先,離婚協議書的開頭要寫明當事人雙方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等。其次,離婚協議書的主體內容應當包含當事人雙方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情況,如果有子女的,還要寫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協議書怎么寫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首先,離婚協議書的開頭要寫明當事人雙方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等。其次,離婚協議書的主體內容應當包含當事人雙方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情況,如果有子女的,還要寫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關于夫妻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離婚時必須要分割的,個人財產是不必須分割的,除非所有人自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只要雙方達成合意,約定的分割方案就具有法律效力。關于子女撫養,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跟隨母親生活,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協議歸父親撫養的,也可以由父親撫養;對于兩周歲以上的子女,夫妻可以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與子女的感情等因素,做出決定。
1、協議內容的復合性
2、生效條件的特別性
3、婚姻關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并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后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于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于訴訟離婚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