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給的錢離婚怎么辦

導讀:
婚前給的錢屬于個人財產的話,可以要回,一般先協商,協商不成,法院解決。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那么婚前給的錢離婚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給的錢屬于個人財產的話,可以要回,一般先協商,協商不成,法院解決。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關于婚前給的錢離婚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給的錢屬于個人財產的話,可以要回,一般先協商,協商不成,法院解決。
如果是彩禮的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沒有這兩種情形時,一般法院認定彩禮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不應予以返還。而且女方用彩禮錢在登記結婚前購買的家具、家電、汽車、首飾等財產應視為女方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效力,它可以從物質上約束著夫妻雙方對婚姻負責,對降低離婚率有很大的作用,對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也有明顯的效果。
2、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夫妻之間的感情;愛情和婚姻是建立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的,從戀愛走到結婚對每對情侶來說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為在結婚前辦理了一個財產公證而分清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這會大大傷害夫妻間的感情。
3、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法官可以通過對婚前財產公證書的仲裁來自由裁量財產的歸屬,這樣做減少了政府和社會各界為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麻煩,降低了社會運行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4、婚前財產公證無法保護無形財產;婚前財產公證可以較容易界定的都是有形的產權。
1、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予,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予雙方的除外。
2、所以對于夫妻結婚之前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名下的,從法律規定及社會常理出發,可以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部分出資應該認定為該子女的個人所有財產,若產權登記在出資者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有明確的向一方贈予的意思表示,一般應認定為向雙方的贈予,該部分出資業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