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糾紛怎么解決

導讀:
夫妻雙方離婚的,在財產上協商一致可自行處置,若協商不一致,可以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按法律規定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一般會平均分配;若一方存在如家暴、與他人同居等過錯情形,會在一定程度上少分。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 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那么離婚財產糾紛怎么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雙方離婚的,在財產上協商一致可自行處置,若協商不一致,可以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按法律規定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一般會平均分配;若一方存在如家暴、與他人同居等過錯情形,會在一定程度上少分。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 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關于離婚財產糾紛怎么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雙方離婚的,在財產上協商一致可自行處置,若協商不一致,可以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按法律規定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一般會平均分配;若一方存在如家暴、與他人同居等過錯情形,會在一定程度上少分。
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