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歸屬查不清怎么辦

導讀: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如果舉不出證據,法院又收集不到證據,對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查不清時,對此項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那么離婚時財產歸屬查不清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如果舉不出證據,法院又收集不到證據,對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查不清時,對此項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關于離婚時財產歸屬查不清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對個人財產主張權利,主張權利的一方應提出與當事人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及書證等證據,對證據的要求必須是充分有力,否則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謂的有力證據可以理解為不容置疑的證據,對那些存有疑點無法排隊的證據不應視為有力證據。如果舉不出證據,法院又收集不到證據,對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查不清時,對此項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
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確立了婚姻法分割財產的基本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