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存的私房錢離婚要分嗎

導讀:
離婚后,梁某發現其與任某離婚時,任某故意隱瞞共同存款3萬元,致該項財產未能分割。梁某以此為由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3萬元。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系期間取得的財產,所謂的私房錢是瞞著對方收藏的財產,但也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在離婚時仍是需要予以分割的。那么婚后存的私房錢離婚要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梁某發現其與任某離婚時,任某故意隱瞞共同存款3萬元,致該項財產未能分割。梁某以此為由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3萬元。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系期間取得的財產,所謂的私房錢是瞞著對方收藏的財產,但也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在離婚時仍是需要予以分割的。關于婚后存的私房錢離婚要分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梁某和被告人任某原系夫妻。2004年3月,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與任某離婚。2004年5月,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判決后二人均未提出上訴。離婚后,梁某發現其與任某離婚時,任某故意隱瞞共同存款3萬元,致該項財產未能分割。梁某以此為由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3萬元。
本案開庭時,被告任某表示,訴爭款項3萬元中的2.8萬元是其婚前財產。這2.8萬元中的1.8萬元是其婚前實際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另1萬元是她婚前借給別人的。2003年1月,她在銀行將上述1.8萬元取出,加上另外1萬元,并另添加2000元,湊齊3萬元以其名義存入銀行。法院經審理后,一審判令被告任某一次性給付原告1.5萬元,余款歸被告所有。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以自己名義將上述3萬元存入銀行,開戶時間為2003年1月,系在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被告在銀行存入上述款項3萬元時,與原告并未書面約定該款項的歸屬事宜。
據此。法院認定原、被告訴爭款項3萬元為雙方所得共同財產。原告和被告離婚時,被告未向法院提出該部分財產,被告的行為應屬隱藏夫妻共同財產,此財產應依法再次分割。上述款項3萬元,應由被告給付原告1.5萬元,余款歸被告所有。
應當指出,被告所稱訴爭存款中的1.8萬元來源于自己婚前所得公積金,屬其婚前財產。但因該款項與其他款項合在一起存入銀行后,顯現的只是一般儲蓄狀態,從形式和內容上并不含有系被告個人財產的屬性。故被告的該項抗辯主張不能成立。至于被告所稱另1萬元,屬于其個人婚前財產,由于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系期間取得的財產,所謂的私房錢是瞞著對方收藏的財產,但也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在離婚時仍是需要予以分割的。
私房錢是沒有明確約定的,那么根據法律規定要看具體情況,比如如果是婚后一方的工資,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前的個人存款,那就是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條款:
1、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第十七條):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會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后,發現不存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當事人在登記離婚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另行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