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農村的房屋該怎么分

導讀: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離婚案件中對各方應得的房產份額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是先對其他財產先行分割,對于房產的分割,讓有關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那么離婚時農村的房屋該怎么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離婚案件中對各方應得的房產份額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是先對其他財產先行分割,對于房產的分割,讓有關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關于離婚時農村的房屋該怎么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屬于,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后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
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即夫妻雙方結婚前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結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雙方結婚后,該房也確實歸夫妻雙方居住使用的,這樣的房屋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屬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結婚后,家庭建造或購買的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房屋,應當認定其中有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對屬于夫妻財產的部分可以進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離婚案件中對各方應得的房產份額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是先對其他財產先行分割,對于房產的分割,讓有關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根據相關規定可知,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分割問題,應當區分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方法:
(1)首先應當由雙方進行協商,具體協商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房屋的價值;二是雙方離婚后房屋歸哪一方所有;三是獲得房屋的一方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補償款的數額及支付方式。雙方自愿達成分割協議的,雙方就要根據協議的約定履行,如果一方違反協議的約定,拒不履行協議內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按照協議履行、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如果該協議內容依法無效,或者被依法撤銷的除外。
(2)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②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③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1、農村村民結婚后,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只有戶口遷移到婚姻締結地所在村里后,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將其作為核定宅基地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
2、家庭成員共同建房居住時應及時做出約定。由于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申請的,因此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不能做出書面約定的,也應邀請村委會領導或相關無利害關系的親屬對房屋分配的口頭約定進行見證。
3、發生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辦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