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屬于法律上的婚外情

導讀:
2009年2月9日,張正青將張秀方訴至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雙方之間的協議無效,要求張秀方歸還借款70萬元,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民事行為無效,所得的財產應返還,故張正青要求張秀方返還已支付給張秀方的70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那么哪些行為屬于法律上的婚外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9年2月9日,張正青將張秀方訴至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雙方之間的協議無效,要求張秀方歸還借款70萬元,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民事行為無效,所得的財產應返還,故張正青要求張秀方返還已支付給張秀方的70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關于哪些行為屬于法律上的婚外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一般的婚外情行為,指男女雙方與婚外異性,除同居或重婚外,一般的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重婚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是否“以夫妻名義”是區別“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關鍵;關于何謂“以夫妻名義”,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會綜合以下幾個因素進行判斷:
(1)兩人之間相互以夫妻相待,比如過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
(2)兩人對外明確以夫妻名義相稱,比如,對鄰居、朋友介紹兩人系夫妻關系,在社會上以夫妻身份出現等。
(3)其他社會公眾也認為該二人是夫妻。
2008年5月19日,張正青與張秀方訂立《雙方協議》,雙方約定:張正青借給張秀方100萬元,用于購買杭州市某房產,張秀方用其所有的房產作抵押,并承諾終生不嫁他人,一生做張正青的情人。如果張秀方違反協議,則應當返還借款,如果張正青提出解除情人關系,則張秀方有權不歸還借款,將該筆借款充抵作精神賠償款和生活補助款。同年11月27日,張正青與張秀方再次訂立《補充協議》,雙方約定:張正青已經出資70萬元,以張秀方名義購買杭州市的某房產,該房產的按揭余款由張正青支付。張秀方自愿做張正青的情人,如果張秀方違反承諾,則應退還張正青已經支付的70萬元及按揭款,如果張正青提出解除與張秀方的情人關系,則張秀方有權不退還張正青已經支付的70萬元以及按揭款。在雙方以情人關系相聚期間,在沒有專屬雙方生兒育女協議之前,張秀方不得生育。
2009年2月9日,張正青將張秀方訴至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雙方之間的協議無效,要求張秀方歸還借款70萬元,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法律分析:張正青與張秀方之間訂立的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行為。張正青要求確認該協議無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為無效,所得的財產應返還,故張正青要求張秀方返還已支付給張秀方的70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據此判決:張秀方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返還張正青人民幣70萬元。
對于違背社會公德而形成的債務,比如本案涉及的因“婚外情”引發的債務糾紛案件,即使當事人雙方事先約定作為借款處理,但因其行為有傷風化,有損社會公序良俗,不屬于合法的民事權益,也不屬法院受案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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