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遇致人懷孕 能否索要精神賠償

導讀:
本案主要涉及無過錯配偶一方在何種情形下取得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問題。悲痛欲絕陸某見無法使丈夫回頭,無奈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并要求薛某對致張女懷孕一事給自己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10000元。[審判]法院審理后認為,陸某與薛某感情確已破裂,但陸某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薛某與他人同居,致人懷孕不是法定的離婚時提起損害賠償的事由。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須同時具備有法定原因、有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有主觀過錯等四個要件。那么丈夫外遇致人懷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案主要涉及無過錯配偶一方在何種情形下取得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問題。悲痛欲絕陸某見無法使丈夫回頭,無奈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并要求薛某對致張女懷孕一事給自己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10000元。[審判]法院審理后認為,陸某與薛某感情確已破裂,但陸某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薛某與他人同居,致人懷孕不是法定的離婚時提起損害賠償的事由。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須同時具備有法定原因、有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有主觀過錯等四個要件。關于丈夫外遇致人懷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案主要涉及無過錯配偶一方在何種情形下取得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問題。所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案例]
陸某與薛某于1990年登記結婚。近幾年,薛某為家庭生計出外打工,在打工過程中認識了張女,與其發生了關系,并致張女懷孕。陸某在了解張女懷孕一事后,雖傷心欲絕,但為了顧全家庭,并仍對薛某回心轉意抱有一絲幻想,于是出錢為該女作了引產。雖知,薛某不思悔改,繼續與該女保持不正當的關系。悲痛欲絕陸某見無法使丈夫回頭,無奈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并要求薛某對致張女懷孕一事給自己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10000元。
[審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陸某與薛某感情確已破裂,但陸某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薛某與他人同居,致人懷孕不是法定的離婚時提起損害賠償的事由。因此,判決準予陸某與薛某離婚,駁回陸某要求薛某支付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無過錯配偶一方在何種情形下取得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問題。
所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須同時具備有法定原因、有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有主觀過錯等四個要件。本案中,薛某的過錯行為顯然對陸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但致人懷孕是否屬法定原因呢?所謂法定原因,我國《新婚姻法》規定了如下四類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由于致人懷孕并非法定原因,因此,法院駁回陸某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請是正確的。
由上可知,婚姻法中離婚精神損害的構成要件非常嚴格,法定原因也僅限于婚姻一方故意或過失違反婚姻義務的四類情形,即使存在這四類情形,按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無過錯要承擔這方面的舉證責任,而這通常是比較困難的,甚至還要冒著侵犯他人隱私權的風險,有時即使獲得了證據,因證據形式或者渠道違法,也很難被法院認定。因此,無過錯方在提出離婚之訴時,一方面要對法律規定有所了解,另一方面要注重對證據的合法收集,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權利得到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