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遇起訴離婚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賠償嗎

導讀:
一丈夫外遇起訴離婚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賠償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賠償。然而在我國現行民法典里只明確規定對于“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情形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精神賠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據此司法解釋關于離婚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應考慮加害人的過錯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的程度具體的侵權情節等因素。那么丈夫外遇起訴離婚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丈夫外遇起訴離婚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賠償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賠償。然而在我國現行民法典里只明確規定對于“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情形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精神賠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據此司法解釋關于離婚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應考慮加害人的過錯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的程度具體的侵權情節等因素。關于丈夫外遇起訴離婚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賠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丈夫外遇起訴離婚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賠償
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要求賠償需要有法律依據我們知道當一個人發現自己的配偶與他人發生兩性關系時精神一定會受到很大的打擊。然而在我國現行民法典里只明確規定對于“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情形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精神賠償。而這里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有特定定義的而不是指與他人發生兩性關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同居當然包括了發生兩性關系但發生兩性關系不等同于同居。即使與一個固定的婚外異性多次發生兩性關系但只要不是持續穩定地居住仍然不能以發生關系的次數多少來認定構成同居。
二如何確定離婚損害賠償金
關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計算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條規定確定該賠償金的數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據此司法解釋關于離婚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應考慮加害人的過錯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的程度具體的侵權情節等因素。
第一精神損害程度。
第二加害人過錯程度。
第三具體的侵權情節。
第四其他情節。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的無過錯方對其婚姻具體生活投入較多期待將來對方能夠回報的此時過錯方因外遇離婚使得無過錯方的長期對婚姻的“投資”損失其未來預期收益期待破滅離婚的痛苦加大賠償金數額相應要多些。反之結婚年限短的賠償金相應可少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