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許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導讀:
第三者是指婚姻當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在內。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都是違法婚姻,兩者均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則,違背了婚姻當事人的意愿。在實踐中,如果包辦婚姻不是出于財產上的動機或目的,但包辦者在客觀上確實從中取得了大量財物的,則應認定為買賣婚姻。對買賣婚姻中的第三者所索取的財物,應當予以全部收繳。那么婚姻不許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者是指婚姻當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在內。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都是違法婚姻,兩者均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則,違背了婚姻當事人的意愿。在實踐中,如果包辦婚姻不是出于財產上的動機或目的,但包辦者在客觀上確實從中取得了大量財物的,則應認定為買賣婚姻。對買賣婚姻中的第三者所索取的財物,應當予以全部收繳。關于婚姻不許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者是指婚姻當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在內。干涉包括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等違法行為。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都是違法婚姻,兩者均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則,違背了婚姻當事人的意愿。包辦婚姻不一定是買賣婚姻,但買賣婚姻卻一定是包辦婚姻。在實踐中,如果包辦婚姻不是出于財產上的動機或目的,但包辦者在客觀上確實從中取得了大量財物的,則應認定為買賣婚姻。對買賣婚姻中的第三者所索取的財物,應當予以全部收繳。買賣婚姻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財物。由于受盛行了兩千年的聘娶婚的影響,目前我國一些地區仍保留了結婚時贈送彩禮的習俗,這不僅妨礙了婚姻自由原則的貫徹,也給婚姻當事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因此,也是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借婚姻索取財物與買賣婚姻的最大區別是,前者的男女雙方在婚姻的決定權上,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因此,在處理時一般以批評教育的方式解決為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精神,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另外,在認定和處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問題時,一定要將其與借婚姻詐騙錢財以及正常的饋贈禮品相區別,凡在主觀上以騙取財物為目的而沒有結婚意愿的,應根據具體情節以詐騙行為處理;凡以結婚為目的而贈送的禮品,應以民法中的贈與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