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設計條件辦理流程

導讀:
規劃條件是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遵守規劃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對規劃條件的落實做了明確規定:1、規劃條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那么規劃設計條件辦理流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規劃條件是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遵守規劃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對規劃條件的落實做了明確規定:1、規劃條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關于規劃設計條件辦理流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符合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法定規劃;
2、與城市各類基礎設施、公共設施配套相協調;
3、滿足環保、通訊、能源、安全和綜合防災等要求;
4、滿足風景名勝、自然生態和歷史文化保護的要求。
規劃條件是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遵守規劃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對規劃條件的落實做了明確規定:
1、規劃條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2、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不得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3、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規劃條件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提出的規劃建設要求,是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的重要依據。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條件進行開發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條件。
規劃條件是直接導控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設計的法定規劃依據,是規劃編制單位和設計單位進行規劃方案設計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方案進行審定的依據和應當遵循的準則。
規劃條件強化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國有土地使用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引導和控制,有利于促進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工程符合規劃所確定的發展目標和基本要求,從而為實現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和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