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法律怎么處理

導讀:
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那么家庭暴力法律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關于家庭暴力法律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將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作為離婚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說,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以受到暴力侵害為由作為離婚的條件,作為法律賦予受害人的一項權利,受害讓也可以不提出,法院也不能以此為由判決當事人離婚。
3、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申請離婚后的過錯賠償,即在離婚后可以依據《婚姻法》關于離婚過錯賠償的規定,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同時受害人可直接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請求加害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
4、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婚姻法》作為民事法律,不就家庭暴力行為規定單獨的罪名,家庭暴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如何處罰,必須通過刑法解決。例如,我國刑法規定了虐待罪、故意殺人罪等,若家庭暴力符合這些罪中某一個罪的構成要件,便可以依照刑法關于該罪的規定予以處罰,受害人可以依法獲得有效救助。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么可以盡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及錄音取證的方式進行。
2、報警;在家庭暴力發生后,若曾經報過警,那么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
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鑒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么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4、向婦聯投訴;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并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么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5、向居委會反映;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6、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么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采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7、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么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并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8、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后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9、被對方毆打后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說有視頻錄像資料的也可以作為證據。當然上述所有的證據列項只是對通常情況而言,每一起家庭暴力都有它的不同的具體情況。建議受害者在發生這樣的情況后,及時的向法律專業人士比如說警察、律師等等進行咨詢,看應當調取什么樣的證據。
這是最常見的一種家暴形式,同時也是最嚴重的一種。身體暴力通常表現為,施暴者對受害者身體各部位施加攻擊的行為,如夫妻一方毆打另一方致死、致殘、重傷的,還有夫妻間經常性的拳打腳踢、咬、掐、擰、推、搡、扇耳光等人身傷害或羞侮等行為。
精神暴力是指通過辱罵、貶低、恐嚇、誹謗等方式,直接影響對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用故意冷淡或者拒絕溝通、不允許對方和外界接觸、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對方進行精神折磨,強迫對方做不愿意做的事。
性暴力是指在對方表示不同意的時候,用暴力手段威脅對方發生性關系,或殘害對方的性器官等性侵犯行為。
經濟暴力是對另一半實行經濟控制,經濟控制是指通過對家庭中的金錢財物、時間、交通工具、食物、衣服和住房的控制,限制對方的行動和意志的自由,造成對方人身和精神的依賴,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
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務工作等“非暴力不合作”、“冷處理”的非正式暴力行為。家庭冷暴力實際上是一種精神虐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