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戀法律怎么處理

導讀:
“網絡婚姻”與現實婚姻相比,硬件要求要低得多。僅僅在家用電腦的基礎上,有一條電話線和一只“貓”,“網絡婚姻”之路即成通途。在網絡上成一個“家”,完全取決于手中的鼠標和鍵盤,手續也很簡單。關于婚外戀法律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網絡婚姻”與現實婚姻相比,硬件要求要低得多。僅僅在家用電腦的基礎上,有一條電話線和一只“貓”,“網絡婚姻”之路即成通途。在網絡上成一個“家”,完全取決于手中的鼠標和鍵盤,手續也很簡單。關于婚外戀法律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網戀和網婚的涵義
網戀,是某人與異性通過互聯網的形式“相識”,彼此通過互聯網溝通(甚至見面),從而產生了感情,并達成互相依賴的程度。網戀的產生多是通過聊天室或QQ形式等。而網婚,則是由某個網站設計一個平臺并提供一個單獨交流的界面,網民登錄后把個人資料輸入,再通過對方的確認,然后以夫妻名義相稱,這樣就形成了所謂的網上婚姻。
“網絡婚姻”與現實婚姻相比,硬件要求要低得多。僅僅在家用電腦的基礎上,有一條電話線和一只“貓”(調制解調器),“網絡婚姻”之路即成通途。利用語言所創造的刺激和溫情,使得其像一朵綻放的帶著魅惑的玫瑰。網婚的產生,首先須有一個網站提供空間,通過這種虛擬的社區形式。那么網婚到底是什么一種形式,為什么對網民有很大的吸引力呢?
網上婚姻像“過家家”。在網絡上成一個“家”,完全取決于手中的鼠標和鍵盤,手續也很簡單。進入網站的“虛擬社區”、又稱“虛擬部落”后,只要注冊成社區的成員,就可以像在現實中一樣生活了。首先,可以申請擁有自己的一套房子,然后,按自己的想法布置起“溫馨小屋”。還可以種花、領養寵物、結識朋友、走親訪友、與心儀的姑娘談戀愛,直至最后結婚。網上婚姻的手續更簡單,只要雙方分別發送一份消息給登記中心,上面注冊申請結婚雙方的昵稱,如注冊為“LOVE”和“LOVE的愛人”。經登記中心認定他們兩情相悅,然后,在新人公告欄上公布雙方的名字,登記至此便大功告成。如果想再“隆重”一點,還可以在某個聊天室舉行婚禮,屆時會有專人為他們主婚,結婚時會有很多“生活”在社區里的網友“到場”祝賀。婚后可以領養孩子,共同“撫養”成人。在這期間,兩個人可以通過“工作”養家糊口,共同在一個小金庫里存錢,料理柴米油鹽之事。如果“日子”真的過不下去了,“感情”出現了裂痕,打算分手,比現實婚姻也簡單多了。只需在社區辦理“申請離婚”手續,之后就可以恢復自由身,隨后還可以“再結再離”了。在網上,一個人結婚數十次也不足為奇。網絡婚姻的世界充滿了浪漫和完美,那些丑陋、不得志的人們在那里都可以“變”得高大、成功、才華橫溢,一切想象中的事情都有可能在網絡婚姻中得到實現。網絡上的婚姻模擬現實的生活,但它卻畢竟有別于現實,似乎更像是兩個素不相識的人在“過家家”,做游戲。
“網絡婚姻”引發了不少爭議.網婚確實“網”住了不少網迷,特別是16至35歲左右的網迷們。同時,我們聽到了多種不同的聲音。在證券公司供職的洪先生認為,網婚只是網絡時代年輕人的“另類情感”,是只想畫餅不想充饑的游戲而已,不必過于緊張。網絡工程師梁某認為,現實生活中結婚又累又不自由,網上結婚卻很輕松,又是治療空虛和寂寞的良方。而南開大學的車銘洲教授卻認為,婚姻的本質是兩個人共同面對真實生活,柴米油鹽,相扶到老,虛擬婚姻實際是對傳統現實婚姻的一種挑戰,有較大的危險性和破壞性。有一部分人持有同高校老師類似的想法。他們認為家庭的愛、關心、責任感和太多太多的實際情感是網絡根本不能給予的,把婚姻當做游戲來玩不可取。天津師大新聞系大三的學生石某卻又認為,網絡婚姻實際是空虛者編制的更深的空虛,它對現實婚姻提出挑戰的同時卻也正是一種對現實婚姻的反觀。還有一部分人認為,網絡婚姻就是無聊者制造的無聊。
二、婚外戀法律怎么處理
網婚一定程度上破壞了現實婚姻,能否作為法律上認定感情破裂的依據,是否可以向網上結婚者追究責任并提出損害賠償?
筆者認為根據《婚姻法》中關于過錯方的規定,不能單純的以只有婚外性行為或與他人同居才能認定為夫妻一方有過錯,那么象這種網戀、網婚的情形,即感情的一種移情別戀,也應當視為一種夫妻一方的過錯。因為夫妻雙方在締結婚姻的時候,雙方都不言而喻的對這個婚姻有所期待,在困難的時候相互扶助,經濟上是共同體,精神上相互慰籍,這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哪一方破壞了,即使法律上沒有規定承擔什么樣責任,但起碼應當規定認定其為過錯方。從某種角度講,如果配偶天天上網,在網上對著一個或數個虛擬的對象傾訴感情、不盡夫妻義務,那么作為另一方完全可以依此來作為請求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并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同時對于這種證據,作為法院、律師或當事人都是比較容易取得的。
至于網上結婚者的責任問題,不外乎分為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兩種。根據我國《刑法》,只有構成重婚罪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重婚是指明知對方有配偶或自己已經有配偶還與其他異性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利用虛假方式騙取有關部門再次給與登記;另一種是形成了事實上的婚姻,即兩個人共同生活,對外又以夫妻名義相稱。那么,網婚的雙方沒有在一起真實的生活,兩個人天各一方的,很難認定是一種是重婚行為。所以這種刑事責任是不存在的。但是如果憑借網婚作為一個過程、途徑或媒介、橋梁,而雙方走到現實婚姻當中,那性質就應另當別論了。
除了以上提到的刑事責任以外,網婚者是否有民事責任呢?筆者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尊重、相互扶養、相互忠實的義務,那么作為另一方就可以請求法院判令配偶方履行夫妻義務,終止這種過錯行為。而關于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目前法律上還沒有相關規定。
“網絡婚姻”已經對業已存在的婚姻關系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但在目前來看,我國的婚姻法尚未對其作出相應的規定,特別是新婚姻法在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時僅規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沒有明確把“網絡婚姻”作為法定離婚事由。對于婚外戀(包括網戀、網婚)而引起的現實婚姻受到影響或破壞的情況,法律中卻沒有涉及到。
由“網絡婚姻”導致的離婚案件,無過錯方大都會以過錯方的“背叛”行為嚴重傷害自己的感情為由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但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對離婚時無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僅限于以下四種情況:(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公民婚姻成立實行的是登記主義原則,即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到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登記之后,婚姻關系才宣告成立。“網絡婚姻”顯然不具備這一法定形式要件,“網絡夫妻”因此無重婚之嫌:“網絡夫妻”雙方登陸注冊時通常都不以真實資料示人,彼此之間甚至連對方真實姓名和性別都不清楚,在網上更不可能有同居事實發生;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就更談不上了。也就是說,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因“網絡婚姻”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想要通過訴訟手段得到精神賠償,在現階段來看幾乎是不可能的。
對于“網絡婚姻”構成違法,理由是過錯方有侵權行為和侵權事實的發生,符合民事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但從審判實踐看,過錯方的行為導致的后果通常是冷落其現實中的配偶,進而拉開夫妻雙方的感情距離,然而,過分沉溺于電腦游戲、OICQ聊天或足球也同樣可能導致相似的結果,將“網絡婚姻”行為視為侵權,一般審判人員認為過于牽強。
三、“網絡婚姻”的無過錯保護
在“網絡婚姻”中,過錯方的行為的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傷害,對其行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約束有違婚姻法保護無過錯方的立法本意。在考慮法律的管轄范圍時,不應僅僅局限于“網絡婚姻”是否為法律意義上的婚姻,而應從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發,考慮其對現實婚姻產生了何種影響。
(一)“網絡婚姻”的性質分析。所謂婚姻,男女雙方只要具備了法律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婚姻即告成立。從我國婚姻法來看,在婚姻關系的成立過程中,較為主要的是實質要件,而當事人雙方的主觀條件即自愿結婚是眾多條件中的重點。縱觀世界各國婚姻立法,雖然對婚姻締結雙方的年齡、血緣關系的規定等存在差異,但均將雙方自愿作為婚姻成立的首要條件。而在程序方面,除了一些生理方面的考慮外,筆者認為這主要是國家為了婚姻關系的穩定和便于管理而設定的,比如我國在1989年之前還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如果沒有經過婚姻登記程序,婚姻關系雖在法律上得不到國家承認,但已經構成了事實上的婚姻。因此,作為“網絡婚姻”,我們不能簡單將其理解為游戲,因為在雙方當事人主觀上已經或多或少的具備了與對方具備一種與現實相同的情感關系,這一點可以通過“網絡婚姻”雙方的語言和一些網絡下的行為予以證明。在考慮這個問題時并不僅僅只是將雙方是否見面作為一個很重要的評判標準。因為除去見面一點后,有配偶者的“網絡婚姻”與婚外戀并不存在什么區別,更深一層講,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相比,也僅僅是多了是否存在性行為。但我們在考慮是否與他人同居時,主要考慮的是同居雙方的感情,并不是將雙方間是否存在性行為作為第一要件。如果將感情因素排除在外,則會出現同居與賣淫混為一談的情況。另一方面,我國婚姻法將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也體現出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因此“網絡姻”應該作為導致感情破裂的重要情形。
(二)“網絡婚姻”的客觀行為分析。婚姻產生的基礎是愛情,在眾多由“網絡婚姻”導致的離婚案例中,我們不難發現,大多數都是由于時間的問題對另一方缺乏必要的體貼和關心。從心理學方面,需求的不滿是導致婚姻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需求不滿中,就包括一方或雙方的正當感情需求如溫存、體貼等得不到滿足。而這種不滿足的情況將會導致心理的痛苦并對對方喪失信心,從而促使離婚的發生。從大多數因預防過錯而導致的離婚案件來看,這種感受是普遍存在的。在眾多由網絡問題導致的離婚案中,婚姻的一方均是將大部分精力和時間放在了網上。從網上對一些網民的調查中發現,關系較為親密的網友在網上聊天的時間一般不會少于20個小時/周,同時加上日常工作的繁忙,夫妻間原本可以相處的時間被大大壓縮,這是婚姻的另一方從感情上無法接受的,對其而言,這與現實中的婚外戀已經沒有實質性的差別了,無過錯方的權利實際已被侵害。
四、“網絡婚姻”過錯賠償的法律限定
在新婚姻法中的賠償范圍進行分析時,我們不難發現,無論是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均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法,而婚姻法僅僅是對這些行為在民事賠償方面做到有法可依。在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賠償中,主要是考慮過錯一方是否侵害配偶權,這主要取決于以下幾個要件:一是違法行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損害而違反配偶權保護法律的行為。二是損害事實。侵害配偶權的損害事實,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損害的事實。三是侵害配偶權違法行為與配偶身份利益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四是主觀過錯,即侵害配偶權的故意。具備以上4個要件,即構成侵害配偶權民事責任。而“網絡婚姻”沒有滿足這幾個要件,僅僅是造成感情的破裂的原因,“網絡婚姻”無過錯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得不到相應的法條支持。面對“網絡婚姻”的法律保護空白,如何才能尋找一個合理的平衡點?
“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做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關系的內在規律表現在有意識的現行法律之中。如果一個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來代替事情的本質,那么我們就應該責備他極端任性。”
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一是要加深對新婚姻法有關條文的理解,從立法本義上做出準確解釋,正確適用法律;二是要完善婚姻法的相關條款,如在第四十六條中加上一款:“因其他原因導致精神損害的”,填補這一法律空白。三是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過程中,在財產分配上應靈活操作,適當向無過錯方傾斜,真正做到照顧無過錯方,保護無過錯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