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法律的認定

導讀: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那么家庭暴力法律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關于家庭暴力法律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庭暴力具有完整的構成要素,因此,家庭暴力的構成要素不同,必然反映出家庭暴力情節的不同。行為人實施暴力的主觀意識、心態、暴力形式、暴力程度、暴力發生的連續性和頻度、實施暴力的次數、被侵害對象的承受力和感受以及造成的顯性和非顯性的后果等,都是認定家庭暴力具有的危害程度的情節要素。
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雖然具有暴力性質,但情節顯著輕微,被侵害人當時就表示原諒的,可以不認定為家庭暴力,就如刑法對情節顯著輕微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認定為犯罪一樣。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
這是最常見的一種家暴形式,同時也是最嚴重的一種。身體暴力通常表現為,施暴者對受害者身體各部位施加攻擊的行為,如夫妻一方毆打另一方致死、致殘、重傷的,還有夫妻間經常性的拳打腳踢、咬、掐、擰、推、搡、扇耳光等人身傷害或羞侮等行為。
精神暴力是指通過辱罵、貶低、恐嚇、誹謗等方式,直接影響對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用故意冷淡或者拒絕溝通、不允許對方和外界接觸、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對方進行精神折磨,強迫對方做不愿意做的事。
性暴力是指在對方表示不同意的時候,用暴力手段威脅對方發生性關系,或殘害對方的性器官等性侵犯行為。
經濟暴力是對另一半實行經濟控制,經濟控制是指通過對家庭中的金錢財物、時間、交通工具、食物、衣服和住房的控制,限制對方的行動和意志的自由,造成對方人身和精神的依賴,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
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務工作等“非暴力不合作”、“冷處理”的非正式暴力行為。家庭冷暴力實際上是一種精神虐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