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訴訟離婚的調解程序

導讀: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三條 規(guī)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那么家暴訴訟離婚的調解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三條 規(guī)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關于家暴訴訟離婚的調解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如果當事人遭遇家暴,應該及時向司法機關進行求助。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當事人可以單方面到法院起訴離婚。同時,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自己訴求的起訴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guī)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lián)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lián)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三,當事人可以在起訴狀中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一)一旦出現(xiàn)婚姻麻煩,并已經產生離婚的念頭,一定盡早到婚姻專職律師處進行一個詳細的全面的咨詢,這些咨詢包括雙方婚姻狀況、財產情況、債務情況、子女情況,律師的咨詢會根據你的案情和婚姻糾紛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并給予一個總括性的指導意見,便于當事人的后期操作。
(二)盡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證件、財產憑證等。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未發(fā)生矛盾時一般對此毫無戒備,但請您早作準備,以防萬一。因為大多數婚姻案件中弱勢一方總是在這方面根本從未留心。上述資料包括:結婚證、購房協(xié)議或房產證、車輛買賣合同、發(fā)票、存折存單、借條、股票帳戶、貴重財產發(fā)票……上述憑證即使拿不到原件,也應當保存復印件留做底案,帳戶號均要詳細作記錄。
(三)個人財產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對方拿走,婚姻案件中經常發(fā)生一方當事人的工資卡、手機、個人貴重首飾,甚至是自己父母贈與的有價值財產被另一方奪走的情況。
(四)注意保存或取得與婚姻訴訟有關的證據:這些證據包括針對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包括針對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的,包括針對對子女撫養(yǎng)監(jiān)護權的方方面面,例如有的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未及時報警并就醫(yī),造成了證據的滅失,再比如夫妻曾簽署過書面的離婚協(xié)議書又丟失了。婚姻訴訟不同于其它民事經濟案件的訴訟,證據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收集和積累,這對婚姻關系中的一方就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自我保護意識的要求。因此,建議當事人在證據取得方面,在律師的指導下,盡早著手準備。
(五)保持冷靜,抓住有利時機進行離婚的談判或調解工作:許多婚姻糾紛不一定需要對簿公堂才能解決,通過親友的介入或律師的介入,在雙方中間進行調解,有時也能促成雙方和氣的解除婚姻關系。這樣可以避免夫妻雙方耗時耗財,又能避免雙方互相攻擊和傷害,避免了離婚以后雙方關系僵化,為維護社會生活的良好秩序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六)一旦條件成熟,立即著手準備起訴的材料,包括確定法院的管轄權,書寫民事起訴書、授權委托書,準備結婚證、身份證、大宗財產憑證及訴訟費,同時要提起財產保全的,還應當書寫“財產保全申請書”,請求人民法院主動調查搜集證據的,還應當準備“調查申請書”,另外所有的相關證據材料都應當全部備份。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