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實施一周年,家暴受害者該如何保護自己

導讀:
寄養安置孤兒、棄嬰、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的,寄養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成長的重要場所,應予以保護。那么反家暴法實施一周年,家暴受害者該如何保護自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寄養安置孤兒、棄嬰、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的,寄養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成長的重要場所,應予以保護。關于反家暴法實施一周年,家暴受害者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暴受害者該如何保護自己?
1、報警處理
發生家庭暴力時,要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予以制止,并保存好公安部門的出警記錄。如果施暴行為達到給予治安處罰的程度,公安機關會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施暴者進行處罰;如果施暴行為只是輕微的,并未達到給予治安處罰的程度,受害者還可以要求公安部門向施暴者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以達到勸誡、威懾施暴者的目的。對遭受暴力無力自衛,又不能報警的,要大聲呼救,事后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
2、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3、可以向誰求助
可以向當地的婦聯組織反映情況或請當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勸阻和調解。
4、留存家暴證據
如果受傷,要及時去醫院就診,請醫生出具詳細的傷情診斷書,并拍下傷處的清晰照片,固定證據。
5、追究家暴者法律責任
若受傷非常嚴重,要及時向公安機關申請做傷情鑒定,如果鑒定結果構成輕傷,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訴要求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
6、起訴離婚、請求賠償
如反復遭受家庭暴力,欲起訴離婚,上述的“公安部門的出警記錄”、“醫院的診斷證明及受傷照片”等是證明一方在婚姻期間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的最直接、最有力證據,受害方在訴訟中可以依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要求對方給予一定數額的損害賠償。
如果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并未及時報警,也未去醫院就診,那么受害者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婦聯組織求助的書面記錄、親戚朋友的證言、施暴者因施暴做出的書面悔過或保證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定一方在婚姻期間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
相關知識
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對象有哪些?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主體主要有這兩類:
1、因姻親、血親及收養形成的法律關系主體;
2、其他在共同生活中遭受暴力的人。
這類人員概括起來主要有:
(1)是監護關系。如: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的;被監護人是由福利機構進行監護的;老年人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關系密切人監護的。
(2)扶養關系。如:依據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產生的扶養關系。
(3)寄養關系。寄養安置孤兒、棄嬰、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的,寄養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成長的重要場所,應予以保護。
(4)同居關系。同居關系在實踐中較為普遍,有的屬婚前同居,有的出于多種因素不愿意辦理結婚登記,許多甚至已經構成事實上的家庭關系。上述幾類人員均可成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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