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簽協議降工程質量標準

導讀:
雙方曾補簽協議降低工程質量標準2007年電視塔基礎工程出現問題后,晉州市廣電局不僅沒有按合同約定追究施工方責任,反而又簽訂了補充協議。責任認定 施工方已涉嫌貪占國家財產報告顯示,施工方未按合同要求與國家質量標準提供合格產品,對電視塔倒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那么雙方簽協議降工程質量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曾補簽協議降低工程質量標準2007年電視塔基礎工程出現問題后,晉州市廣電局不僅沒有按合同約定追究施工方責任,反而又簽訂了補充協議。責任認定 施工方已涉嫌貪占國家財產報告顯示,施工方未按合同要求與國家質量標準提供合格產品,對電視塔倒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關于雙方簽協議降工程質量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昨日下午,石家莊晉州市召開“廣播電視發射塔事故新聞發布會”。會上,事故調查小組組長、晉州市紀檢委書記孟慧賢公布了一份初步調查報告。這份調查報告中顯示,晉州市廣電局與施工方同時簽訂了三份內容相同但標價不同的合同。而且,晉州市廣電局原局長和兩名原副局長已被免去黨政領導職務,移送司法機關。
報告披露
調查報告中提到很多問題,其中包括2007年電視塔基礎工程出現問題后,晉州市廣電局不但沒有追究施工方責任,反而補簽協議延長工期,并降低了工程標準。最終,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75萬余元。
事件揭秘同一工程簽訂三份不同標價的合同
該調查報告顯示,晉州市廣電局與施工方同時簽署了三份內容相同但標價不同的合同——一份標價320萬元,一份標價202萬元,一份標價118萬元。相同內容的合同,標價最大差額有202萬元之多。
雙方曾補簽協議降低工程質量標準
2007年電視塔基礎工程出現問題后,晉州市廣電局不僅沒有按合同約定追究施工方責任,反而又簽訂了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中,雙方將工程質量標準由國家標準降為非國家標準,即將電視發射塔設計風速30米/秒、抗震裂度為8度,降為瞬間風速24米/秒,抗震裂度7度。
出現問題施工方曾保證“承擔后果”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理人員多次提出質量問題,先后發出15次監理通知,要求改正。然而,施工方2008年11月5日出具證明,承認由于該廠工作失誤,將高度位于50米至100米段的主柱設計角鋼90×8毫米規格,錯用為90×6毫米規格的角鋼,并表示愿負全部責任,承擔一切后果。
責任認定施工方已涉嫌貪占國家財產
報告顯示,施工方未按合同要求與國家質量標準提供合格產品,對電視塔倒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施工方委托代理人薛玉強、合同簽訂人李金榮私刻公章、偽造公文、偷工減料、減低工程質量標準,并與晉州市廣電局簽訂三份內容相同但標價不同的合同,涉嫌貪占國家財產并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已觸犯我國《刑法》、《合同法》多項條款。
晉州廣電局原局長涉嫌瀆職
此次事故中,晉州市廣電局原局長楊秀斌作為晉州廣電局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管理不嚴,處置不當,且委托不具資質的施工監理單位,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涉嫌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罪。
晉州市廣電局原副局長史志峰作為該局委托代理人,在主持工作期間與施工方簽署了三份內容相同但標價不同的合同,違反了《合同法》相關條款;簽署補充協議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違法了《刑法》相關條款,涉嫌合同詐騙、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玩忽職守等罪。
原副局長劉強英作為主管領導(在工程建設期間,經廣電局領導班子研究脫離單位工作,專門負責現場指揮)具體負責工程建設期間涉嫌玩忽職守、瀆職。
監理公司超越法定職權范圍
晉州市茂興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在不具備資質的情況下接受晉州市廣電局委托,已超越法定職權范圍,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
此外,對于此次事故其他責任人也進行了責任認定。
處理結果晉州廣電局原負責人被移送司法機關
報告顯示,乙方委托代理人薛玉強、合同簽署人李金榮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免去晉州市廣電局相關領導楊幼斌、史志峰、劉強英三人黨政領導職務,移送司法機關。
報告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晉州市茂興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資格證書,并作出相關處理;責成廣電局通過法律程序,依法起訴施工方河北億鑫通訊設備有限公司(原河北通訊設備廠),追回經濟損失。同時,召開全市警示教育大會,進行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吸取教訓,以此為戒。
記者調查合同簽署人被指是“社會業務員”
昨日,報告中的“施工方河北億鑫通訊設備有限公司(原河北通訊設備廠)”負責人稱,此次工程的合同簽署人李金榮并非該廠職工,而是“社會業務員”。此人涉嫌私刻該公司公章攬下承建晉州電視塔建設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