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家暴,沉默不是好辦法

導讀: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關于離婚有明確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由此可見,面對家庭暴力確實無法挽回感情的,離婚是解決該問題的方法之一。這是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那么面對家暴,沉默不是好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關于離婚有明確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由此可見,面對家庭暴力確實無法挽回感情的,離婚是解決該問題的方法之一。這是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關于面對家暴,沉默不是好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簡介
王某系某企業部門的主管人員,其妻陳某在家撫養一個兩周歲的孩子。2011年中秋,因王某收受“過節費”遭到他人舉報,后被企業作降職處理。此后王某便性情大變,脾氣開始變得暴躁,每天下班后就沉迷于喝酒、賭博。后因賭博把家里的錢都輸光,便開始抱怨其妻對家庭一點作用都沒有,是家庭的負擔。
于是夫妻逐漸產生摩擦,由此之后,王某隔三差五便對妻子拳打腳踢,甚至將妻子捆綁,并使用殘忍的方法進行虐待。陳某一再忍讓,直到娘家人有事上門,才發現陳某的狀況。
專家點評
據調查發現,家暴會具有反復性的特點。在遇到家庭暴力的時候,如果施暴者不能夠及時改正自己的行為,受害者為了保護自己,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例如向公安機關報警,向婦聯、社區工作人員反映等,在一開始將問題上升到一個堅決處理的態度,讓對方知道這是不能接受的,不要一直妄想原諒和妥協能夠讓對方自覺改正過來。
一些家暴受害者因為心軟或者懷念以前的甜蜜,總是想著對方或許會回到從前那樣溫柔,一味的回避問題,只會傷了自己和家人。如確有家庭暴力發生,須通過積極的手段來避免情況的惡化,切勿優柔寡斷,心留一絲希望而默默忍受。
本案中在王某三番五次虐打陳某,婚姻感情無法挽回的前提下,陳某完全可以通過合法途徑來結束這段婚姻,還自己一個自由身,避免長期處于家庭暴力中。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關于離婚有明確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由此可見,面對家庭暴力確實無法挽回感情的,離婚是解決該問題的方法之一。
本案中,王某對其妻子的行為同時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關于虐待罪的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行為至少達到了情節惡劣的程度,其行為已經構成了虐待罪。
相關知識拓展:
關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這是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page]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