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害者不應以暴制暴,應走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導讀:
即使反家暴法對抗家暴殺人實行可從寬處罰的可能,家暴受害者也不應以暴制暴,應走法律途徑維護權益。那么家暴受害者不應以暴制暴,應走法律途徑維護權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即使反家暴法對抗家暴殺人實行可從寬處罰的可能,家暴受害者也不應以暴制暴,應走法律途徑維護權益。關于家暴受害者不應以暴制暴,應走法律途徑維護權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反家暴意見明確提出,明確,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的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即使反家暴法對抗家暴殺人實行可從寬處罰的可能,家暴受害者也不應以暴制暴,應走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受到家庭暴力時,因反抗防衛過當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刑事犯罪,法院在處理時將考慮“從輕”處罰。“但是絕對沒有鼓勵廣大婦女奮起反抗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來擺脫家庭暴力,首先還是要充分通過法律的渠道,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長楊萬明補充解釋稱。
3月4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見》,進一步對家庭暴力中涉刑事犯罪的相關情形如何處理進行了指導和明確。這是我國第一個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導性文件。
轉變觀念:
家暴不是“家務事”,辦案機關要積極干預
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已呈多發態勢,但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家庭暴力法律或規范性文件。據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發言人傅瑩介紹,我國正在制定第一部反對家庭暴力法有望今年下半年提交審議。
楊萬明稱,司法實踐中,受“家丑不可外揚”、“疏不間親”等觀念的影響,家暴犯罪也存在著犯罪事實難以發現,被害人或其近親屬、鄰居即使知道,也不敢或不想報案,導致司法機關難以及時發現家暴的問題。另外,一些家暴犯罪被當做民事糾紛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理;一些司法人員將家庭暴力看作家務事,不愿意介入,不予立案;或者虐待被害人沒有造成重傷、死亡的,因屬于刑事自訴案件,但被害人往往不知道或者沒有能力提起自訴,導致刑事訴訟程序難以啟動。
此次發布的意見規定,公安機關今后在處理人身傷害、虐待、遺棄等行政案件過程中,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糾紛等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注意發現可能涉及的家庭暴力犯罪。一旦發現家庭暴力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將案件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屬于自訴案件的,公安機關、法院應當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訴。
意見還專門強調,受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提起刑事自訴的,檢察院可以直接起訴。
意見同時提出“首問負責”的要求,不管被害人向公檢法哪個機關報案,首先接報的機關都應當受理,問明案件情況。
明確界限:
虐待致人自殺以虐待罪處罰
虐待遺棄可按故意殺人論處
現行《刑法》規定,虐待罪、遺棄罪均要求“情節惡劣”才能構成,但刑法及司法解釋中均沒有進一步明確哪些情形屬于“情節惡劣”。另外,與家庭暴力犯罪相關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虐待罪、遺棄罪等罪名,相互之間界限模糊,給準確定罪帶來了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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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意見就哪些情形構成虐待罪和遺棄罪進行了明確。如,虐待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患較嚴重疾病,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實施較為嚴重的虐待行為等情形,屬于虐待“情節惡劣”,應以虐待罪處罰。
意見還規定,雖然被告人主觀上不想直接傷害被害人,但是多次實施虐待行為,過失導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殘、自殺,導致重傷或者死亡的,屬于刑法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情形,應當以虐待罪定罪處罰。
意見還就遺棄罪進行了規定,當事人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的,應當以遺棄罪定罪處罰。此外,意見還規定,對酗酒、吸毒、賭博等惡習后實施家庭暴力的,法律將從重處罰。
意見明確提出,家庭暴力中的虐待犯罪中,施暴人主觀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兇器實施暴力,暴力手段殘忍,暴力程度較強,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家庭暴力中的遺棄犯罪中,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養義務,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帶至荒山野嶺等人跡罕至的場所扔棄,使被害人難以得到他人救助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寬嚴并舉:
制止家暴可認定為正當防衛
殺害長期施暴人可從寬處理
意見對家暴犯罪也要求區別對待、寬嚴并舉。對家暴手段惡劣、后果嚴重、動機卑劣等情形,會酌情從重處罰;對情節較輕、真誠悔罪,并獲得被害人諒解,從輕處罰有利于被撫養人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情節輕微或顯著輕微不需要判刑的,可不起訴或免于處罰,甚至不追究刑事責任。
現實中經常有一些女性因為擺脫、反抗家庭暴力而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犯罪。意見強調,這種情形應當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定罪處罰。
以實踐中經常發生的受虐婦女殺夫案件為例,只要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就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屬于防衛過當的,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對于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
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依法放寬減刑的幅度,縮短減刑的起始時間與間隔時間;符合假釋條件的,應當假釋。被殺害施暴人的近親屬表示諒解的,在量刑、減刑、假釋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廣州法官:
家暴案審判更注重家庭關系維系和修復
廣州市海珠區法院刑庭的鄒法官昨日向記者解答稱,近年來,該區的刑事審判中涉家暴犯罪的案件并不多見。2013年以來,海珠區法院審理的涉家暴刑事犯罪僅有四五件,罪名均為故意傷害罪,最終判刑均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下。對施暴者在量刑時,一般會根據受害人受傷的程度、被告人的過錯程度、認罪態度、賠償情況等綜合考慮。
鄒法官稱,因反抗家暴而構成故意殺人罪或其他犯罪的,法官在量刑時一般會首先考慮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如果不構成正當防衛,則會考慮案件的起因、被告人和受害人雙方的過錯程度、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賠償情況以及是否取得受害人諒解等因素。如果是因反抗家暴而構成犯罪的,在量刑時一般會考慮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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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家暴犯罪發生在夫妻等家庭成員之間,有別于其他刑事犯罪,法院在審理時會更加重視調解,充分聽取雙方對量刑的意見,更加注重考慮家庭關系的維系和修復,權衡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鄒法官稱。
“人身保護令”更多是一種心理震懾作用
四部門昨日發布的意見中,提到了要加強禁止令的使用,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不得侵擾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不得進行酗酒、賭博等活動;經被害人申請且有必要的,責令不得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據了解,廣東省從2010年起在省內法院試點“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保護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家暴受害人。從2010-2012年8月,廣東省內的法院一共發出75份人身保護令。試行三年后,多家試點法院反映該制度存在執行難,及其他部門配合不足等問題,受害人難以得到及時保護。
從2011-2014年11月間,廣州市白云區法院一共在婚姻家事審判過程中,收到了25件“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其中依法裁定的為9件,當事人因種種原因撤回申請的有6件,法院駁回申請的有10件。
“有些家暴受害人證據意識不夠,或者報了警,警方以家事為由沒有處理,也沒做筆錄,我們也不能貿然作出人身保護令。”白云區法院的韓法官昨日介紹稱,人身保護令是一種臨時性救濟措施,往往是在當事人遭遇了嚴重的家暴之后,鬧到法庭法院才知道。“具有滯后性。”不過發出了保護令之后,家暴施害方一般都“規矩了”。“更多的是起到一種心理震懾作用。”韓法官稱。
原標題:抗家暴殺人或可從寬處罰但不鼓勵婦女以暴制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