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談家庭暴力

導讀:
“家庭暴力是屬于個人私事范疇”的認識還頑固地駐留在人們特別是男人們的頭腦中,家庭暴力實施者認為通過毆打解決家庭沖突屬于正常的家務事,自己的老婆,想打就打,別人無權干涉的觀念存在,在大多數施暴者眼里,結婚證書只是一種準許毆打妻子的通行證,他們經常把自己的意愿強加于自己的妻子身上。而由于這些暴力行為發生在家庭內部,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受害的婦女往往從維持家庭,維護個人聲譽,讓孩子有一個完整的家或經濟依靠,害怕暴力威脅等方面考慮,使家庭暴力在容忍、克制、妥協等狀態下成為“永不落幕的悲劇”。那么小談家庭暴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庭暴力是屬于個人私事范疇”的認識還頑固地駐留在人們特別是男人們的頭腦中,家庭暴力實施者認為通過毆打解決家庭沖突屬于正常的家務事,自己的老婆,想打就打,別人無權干涉的觀念存在,在大多數施暴者眼里,結婚證書只是一種準許毆打妻子的通行證,他們經常把自己的意愿強加于自己的妻子身上。而由于這些暴力行為發生在家庭內部,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受害的婦女往往從維持家庭,維護個人聲譽,讓孩子有一個完整的家或經濟依靠,害怕暴力威脅等方面考慮,使家庭暴力在容忍、克制、妥協等狀態下成為“永不落幕的悲劇”。關于小談家庭暴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在審判實踐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絕大多數是女性,致害人絕大多數是男性。家庭暴力嚴重損害了婦女的身心健康,也影響生活在暴力家庭中兒童的健康發展,還影響整體社會的和諧發展,所以必須遏制家庭暴力。但是當事人以家庭暴力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絕大多數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原因是什么呢?原因在于法庭上只有當事人的陳述,沒有相關的證據加以證明,法官在判案時無法認定。所謂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造成身體、精神、性或財產上的損害的行為。根據暴力侵害對象可將其分為三種:生理暴力、心理暴力和性暴力。生理暴力:身體上的殘害,嚴重的導致威脅生命的行為;心理暴力:以威脅、恐嚇、辱罵等造成心理恐懼;性暴力:在當事人非自愿的情況下,強迫與之發生性行為。為什么會產生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是什么?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男尊女卑、夫權意識、家長制的傳統封建觀念仍然存在。“家庭暴力是屬于個人私事范疇”的認識還頑固地駐留在人們特別是男人們的頭腦中,家庭暴力實施者認為通過毆打解決家庭沖突屬于正常的家務事,自己的老婆,想打就打,別人無權干涉的觀念存在,在大多數施暴者眼里,結婚證書只是一種準許毆打妻子的通行證,他們經常把自己的意愿強加于自己的妻子身上。而由于這些暴力行為發生在家庭內部,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受害的婦女往往從維持家庭,維護個人聲譽,讓孩子有一個完整的家或經濟依靠,害怕暴力威脅等方面考慮,使家庭暴力在容忍、克制、妥協等狀態下成為“永不落幕的悲劇”。
(二)由于一些婦女在家庭中沒有經濟地位,“女主內、男主外”的角色分工明顯,“嫁漢嫁漢,穿衣吃飯”是她們結婚的主要目的,她們完全依附于男人,讓男人養活著,心甘情愿地做“鍋臺轉”,不能、也不愿走出家門爭得自己的經濟地位。這部分婦女,在家庭中往往處于被動和服從地位,不能主張自己的意愿,稍不留意就慘遭丈夫拳腳相加。由于男方在經濟方面的絕對優勢,當他們做出有悖道德、有負家庭和妻子的行為時,不但不能反省自己,往往還要對家人實施暴力。而沒有獨立經濟的家庭婦女在婚姻出現危機時不敢抗爭。這往往也是滋生家庭暴力的一個現實原因。
(三)個人原因,她們處理不好婆媳間、妯娌間、夫妻間等家庭成員間的關系,引起家庭糾紛,導致丈夫暴力;一些施暴者法制觀念淡薄,受害者法律知識匱乏;還有一些施暴者個人性格暴躁,控制欲強,個人素養差,人格缺陷或心理疾病的因素。另外多數人認為“家丑不可外揚”的思想助長了暴力行為的發生、加劇。
(四)我國《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關于家庭暴力的懲治有明確的條款,但缺乏與之相配套的可操作實施辦法,一些執法機關對家庭暴力現象懲治不足,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取證難、舉證難、認定難、懲罰難的問題,導致家庭暴力現象難以得到有效的遏制。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從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來看,家庭暴力案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身份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由于發生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因此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具有特定的身份和關系,如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page]
(二)時間的持續性:
由于家庭暴力的行為通常是發生在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期間,所以導致這一行為發生的時間具有不確定性、間斷性、連續性。
(三)行為的反復性:
暴力行為如果第一次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以后就會反復發生,并且間隔時間越來越短。
(四)過程的漸進性:
暴力行為的傷害程度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重。
(五)行為的隱蔽性:
暴力行為多發生在家庭內部,一般無第三人在場,外人無從知曉。這也是家庭暴力取證難的一個重要原因。
(六)原因的多樣性:
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非常復雜,經濟、文化、情感、道德、性格、心理等多種因素,都易引發家庭糾紛,導致家庭暴力的發生。
(七)手段的殘忍性:
家庭暴力輕則拳腳相加,重則以棍棒、火鉗等傷害肢體,甚至發生用刀、斧等利器殺、砍家庭成員的行為。
(八)社會寬容性:
受傳統文化影響,社會對家庭暴力比較寬容,甚至漠視,認為夫妻打架、父母打孩子、甚至子女虐待老人都是家務事,外人不宜干預。這也是家庭暴力得以蔓延的一個重要社會因素。
三、家庭暴力取證難的原因
家庭暴力的這些特點,導致的后果就是取證難,取證難的原因有:
(一)證人的證明效力不高。
由于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里,目擊證人絕大多數與致害人或多或少有著某種利害關系,證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證,而且特別是在孤證的情況下,證明效力就大打折扣。
(二)受害人自身的原因。
由于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內部,受害人本著“家丑不可外揚”的心里,歷來順受,一直忍受侵害,導致暴力行為愈演愈烈,到直正忍無可忍時才發現以前的證據都是零。
(三)暴力行為的隱秘性。
家庭本來就是一個人生活的私秘空間,在這個私秘空間內發生的事情就更帶有隱秘性,而暴力的產生原因有可能是夫妻性格不和、婚外情等某種隱私引起的,發生了家庭暴力當事人不愿意向其他人提及;另外,暴力發生在家庭內部,根本就沒有第三人知曉。
(四)法律意識淡薄。
受害人沒有認識到自己已經侵權了,不尋求救助,比如撥打110,到正規鑒定部門鑒定傷勢,向鄉政府、村委會、居委會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上訪等救助方法,如果有關部門介入了,就有相關的證據保存下來。
四、解決取證難的幾點建議
我國現行法律如《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雖然有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的條款,但大多數都是原則性規定,未對對執法主體和責任主體作出明確規定,操作性不強。因此,在現有的法律規定下,筆者認為,對家庭暴力行為應該做到:
(一)加強宣傳,逐步形成反家庭暴力的社會環境。
緊緊抓住“三八”節、法制宣傳月、國際除暴日等有利時機,通過多部門聯合開展形式多樣,喜聞樂見的普法宣傳活動,并不斷創新宣傳形式,擴大宣傳覆蓋面,增強宣傳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增強全社會和廣大婦女的反家庭暴力意識。
(二)加強聯合,進一步健全反家庭暴力的救助網絡。
各部門要緊密聯合起來,組建反家庭暴力救助機構,加大預防和打擊家庭暴力的力度。
(三)注重公權干預,實行“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發生家庭暴力要及時撥打110等政府組織,對致害人起到威懾作用,更有力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page]
(四)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考慮到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隱蔽性及受害婦女取證難等特點,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建議采取民事訴訟優勢證據標準,舉證傾向于弱勢群體即家庭暴力受害人僅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后果并指認系被告所為,舉證責任便轉移至施暴方,由施暴方承擔證明其并非侵權行為人的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的,推定其為侵權行為人。受害人舉證受侵害事實,只需提供施暴方的悔過書、保證書、未成年子女的證言、目擊證人的證言、報警回執、醫院就診病歷本、照片、錄像等視聽資料和社區、婦聯等社會團體和組織的相關記錄以及與施暴方日常談話的錄音等證據之一即可認定侵權事實存在。這種規定不僅有效地解決家庭暴力案件舉證難、認定難問題,而且確保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司法程序與施暴者處于平等地位。
(五)加強反家庭暴力隊伍能力建設,把家庭暴力工作納入公安警務人員、基層婦女干部業務培訓之中,增強基層合作調處家庭暴力投訴的能力。
(六)制定配套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確保家庭暴力防治法律有效實施。
為了有效地開展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在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后,及時制定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并要求各相關部門制定專門性的規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