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起訴離婚男方拿走出生證明怎么辦

導讀:
可以去補辦出生證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 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那么哺乳期起訴離婚男方拿走出生證明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以去補辦出生證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 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關于哺乳期起訴離婚男方拿走出生證明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以去補辦出生證明。
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1、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2、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3、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4、具體補發程序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
1、證明孩子的出生時間;男女結婚后,如果要生育孩子的話,必需先去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明,醫院、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會進行檢查,生育服務證就代表國家批準辦理該證的夫妻生育合法的孩子。
2、女方懷孕7個月的時候要靠這個生育服務證來啟動你的生育保險辦理程序。
3、育齡夫妻持《生育服務證》接受圍產期醫療保健服務,根據需要選擇參加宣傳、咨詢、培訓,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節育服務。
4、持有出生證可以給新生兒上戶口。領取了《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應當持《生育服務證》和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到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的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