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起訴離婚不分割財產可以嗎

導讀:
在向法院起訴離婚的過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關系,而不要求對財產進行分割是法院是會受理的。只是離婚天然地包含著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分割,在離婚時沒有一并處理的,在離婚后可以另行起訴要求處理。另外,依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轉移財產或惡意負債的一方,在離婚時可以不分或少分財產。離婚后如果發現對方有上述情形的,一方可以自發現之日起一年內再提提起分割財產之訴。那么只起訴離婚不分割財產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向法院起訴離婚的過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關系,而不要求對財產進行分割是法院是會受理的。只是離婚天然地包含著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分割,在離婚時沒有一并處理的,在離婚后可以另行起訴要求處理。另外,依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轉移財產或惡意負債的一方,在離婚時可以不分或少分財產。離婚后如果發現對方有上述情形的,一方可以自發現之日起一年內再提提起分割財產之訴。關于只起訴離婚不分割財產可以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向法院起訴離婚的過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關系,而不要求對財產進行分割是法院是會受理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起訴到法院的離婚案件法院都會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性,法定的離婚事由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情況。
如果沒有上述事由或者法院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那么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但是如果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離婚但是對財產不進行分割,那么法院會尊重但是人的意愿,判決離婚但是不對財產進行分割。只是離婚天然地包含著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分割,在離婚時沒有一并處理的,在離婚后可以另行起訴要求處理。
在夫妻感情已走到盡頭,除了精神上痛苦,糾纏不清的還有財產該如何分割的問題,往往一方當事人會通過各種方式轉移或隱藏匿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例如:轉移存折的錢款、私自出售共有房屋、低價轉移夫妻共同財物、惡意制作虛假欠條等等。遇到這些情況我們該如何保證自己一方的權益呢?
首先,平時的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了解家庭的收支情況,有多少存款、存在哪家銀行,這樣的話即便對方否認存款的存在,我們也可以通過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方式,查明夫妻存續期間是否有該筆存款,共有多少、是否被轉移,法庭上要求對方說明存款去向和用途。
其次,搜集其收入狀況的線索,必要時律師出面調查,如果對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見存款,法庭上責令其說明收入開支,審查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再次,對于轉移轉移不動產-房屋,既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無權單方出售轉讓,否則另一方可以主張買賣無效,并追究其轉移之法律責任;
最后,對于制作虛假債務的,可以要求與債權人對質,詢問借款時間、借款用途等細節問題,必要時對欠條形成時間做筆跡鑒定,審查債務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另外,依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轉移財產或惡意負債的一方,在離婚時可以不分或少分財產。離婚后如果發現對方有上述情形的,一方可以自發現之日起一年內再提提起分割財產之訴。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若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均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也就說如果符合以上條件是可以在異地訴訟離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