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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能不能限制外國人出境

黃東潔律師2021.12.13454人閱讀
導讀:

離婚案未判時一方不可以申請限制對方出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那么起訴離婚能不能限制外國人出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未判時一方不可以申請限制對方出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關于起訴離婚能不能限制外國人出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未判時一方不可以申請限制對方出國。

限制出國情況及法律依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二項)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相關條文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準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三)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五)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條(二項)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出境入境管理法》相關條文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不準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三)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的行為尚未處理,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追究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

一是當事人有未執行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執結之前,不得離境;

二是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協助執行通知,責令當事人不準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注明不準出境的原因;

三是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協助收繳、吊銷其證件,或請公安機關宣布作廢;

四是對未持有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在限制出境期限內不予批準通報備案對象的出國(境)申請;

五是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員的證照,需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公安、邊防機關協助邊控。控制措施主要有:掌握出入境動態、阻止出境、阻止出境且扣留證件、阻止入境、阻止入境且扣留證件、扣留人員。對需要掌握出入境動態的邊控對象,控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對需要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的邊控對象,控制期限一般為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1、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應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原則,以法院依職權采取為例外。申請應書面提出,載明申請保全的事項、事實和理由,并應附有相關證據(護照號、身份證號等信息資料)。

2、當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請的同時,應向法院提供擔保,申請人拒不提供擔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其申請。至于擔保的方式、數額等,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法院審查決定。

3、審查與執行

法院應對申請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應符合:

(1)被申請人與未了結民事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2)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要性,被申請人有借出境逃避民事責任的可能,如不限制其出境,將導致案件無法順利審理,或有效裁判無法執行。

但限制出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甚至有時會在國際上造成一定的影響,宜依法從嚴掌握。對境外企業法人在我國有尚未了結的經濟糾紛案件,可對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業務的主管人員依法限制出境。對在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該企業資不抵債,應當按照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有關法律處理,不應限制外方的代表人和投資者出境;只有在外方股東利用投資蓄意欺詐的情況下,方可限制外方股東的有關人員出境;確需限制外方當事人出境的,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規定執行。具體執行過程中要特別注意有理、有利、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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